【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判斷關鍵:性侵加害人報到有分為7年和5年的7年→觸犯案件情節較重、刑期較長5年→觸犯案件情節較輕、刑期較短有關警勤區訪查之記事人口,依 據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 23條規定 ,觸犯《刑法》哪些條文之罪之加害人,有第2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5年者。包括下列何者 (A) 第 224條→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猥褻→較輕→五年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 第 225條第 2項→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猥褻→較輕→五年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 226條 →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性交加重→7年→觸犯案件情節較重、刑期較長﹝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第 226條之 1→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性交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觸犯案件情節較重、刑期較長→報到7年 (E)第 228條→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較輕→五年﹝1﹞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表格整理七年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強盜結合性侵罪)、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海盜結合性侵罪)、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擄人勒贖結合性侵罪))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五年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再犯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