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與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其關聯性包括下列何者?
(A)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B)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
(C)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5 以上
(D)服用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E)有題述該項第 1 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

參考答案

答案:B,D,E
難度:非常困難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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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A)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X20...

gogoro】評論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