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廢物】評論
民事訴訟第198條1.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2.審.....看完整詳解
【lain13413】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93條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陳ㄚ青】評論
第 199 條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