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審判長之訴訟指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長對於不從其訴訟指揮之當事人,應依職權禁止其發言,但訴訟代理人不在此限
(B)言詞辯論由審判長開閉及指揮
(C)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無須令當事人為法律上之陳述,應逕命其訴訟代理人為之
(D)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與前一次庭期之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以貫徹集中審理主義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小廢物】評論

民事訴訟第198條1.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2.審.....看完整詳解

lain13413】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93條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陳ㄚ青】評論

第 199 條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