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瑄】評論
(A)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