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庭務員已上榜—往四等】評論
A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看完整詳解
【རྣམ་རྒྱལ།】評論
最佳解 今年必上榜 的D選項法條怪怪的,沒有429-2啊,應該適用502 II 才對。
【相信自己!】評論
整理自己看21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參加訴訟,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B)未曾參加訴訟而對於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第 58 條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A)。說明(A)(B) 再審之訴,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沒有參加前訴訟程序(B)+確定判決,是不能再審。(C)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O)第 498-1 條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D)法院就再審之...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參加人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沒有再審,因為再審是針對確定判決未曾參加訴訟而對於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所以,參加訴訟,不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