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10庭務員已上榜—往四等】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參加訴訟,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 (B)未曾參加訴訟而對於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

【評論內容】A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刑

【評論內容】B51-2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