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51條之7(大法庭成員產生程序)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a89281】評論
(A)第51-3條(B)第51-4條(........
【snoopy75smb】評論
(A)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O)(B)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X;考選部更正答案。「應」以裁定敍明理由。感謝 今年必上榜 大大提點)(C)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O)(D)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其中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 3 年(X;2 年。大{人 2 筆畫})法院組織法 第 51-3 條 (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
【110庭務員已上榜—往四等】評論
B51-2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Yan Gachi】評論
第 51-3 條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第 51-2 條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第 51-5 條提案庭於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