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9281】評論
第57條之一:非「均」失效最高法院於中華...
【snoopy75smb】評論
(A)於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均失去裁判之效力(X;非均失去裁判之效力)(B)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擬與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而有裁判全文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則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O)(C)最高法院決議制度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當然廢止(O)(D)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實施前,最高法院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O)法院組織法 第 57-1 條 (判例之效力)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