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 chen】評論
(A)檢察事務官:法院組織法第66-4第四項=>計入(B)法官助理:法院組織法第51條第五項=>計入(D)公設辯護人: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五項=>計入
【snoopy75smb】評論
(A)檢察事務官(X;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B)法官助理(X;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C)書記官(O;無法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D)公設辯護人(X;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法院組織法 第 66-4 條 (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資格)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
【Yan Gachi】評論
第 12 條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第 17 條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