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10普考必上榜!!!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用戶】歸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Q12.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4 小時(B)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C)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D)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A) → 勞基法 § 35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B) → 勞基法 § 36 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C) → 勞基法 § 37 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