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A)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B)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C)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D)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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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用戶】張子傑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不孕不育不能做為離婚之惡疾。但可能可以作為撤銷婚姻的依據,民法995。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忠誠問題、難以維持婚姻 VS 缺陷

【用戶】L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用戶】張子傑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不孕不育不能做為離婚之惡疾。但可能可以作為撤銷婚姻的依據,民法995。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忠誠問題、難以維持婚姻 VS 缺陷

【用戶】PROSA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民法 EN第 1052 條夫妻★★★,...

【用戶】PROS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民法 EN第 1052 條夫妻★★★,...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忠誠問題、難以維持婚姻 VS 缺陷

【用戶】曹l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失蹤推定死亡→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