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A)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B)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C)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D)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ng】評論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張子傑】評論

不孕不育不能做為離婚之惡疾。但可能可以作為撤銷婚姻的依據,民法995。

Lin Tony】評論

忠誠問題、難以維持婚姻 VS 缺陷

PROSA】評論

法規名稱:民法 EN第 1052 條夫妻★★★,...

曹lu】評論

補充:失蹤推定死亡→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