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9281】評論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5條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A)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B)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第6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C)。 前項規定,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時,亦同。 第7條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D)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snoopy75smb】評論
(A)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報到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X;自每案開庭時起錄)(B)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審判長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X;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C)法庭開庭時經錄音,書記官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得庭後依錄音製作筆錄(X;應當庭依法製作筆錄)(D)法庭內之錄影,得由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O)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4 條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