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 甲於網路上指摘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甲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 3 萬元以下罰金)之嫌疑,下列何種處分檢察官不

【評論內容】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49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y is dealing with depression so difficult?(A)Depression is a seri

【評論內容】

use up  用完, 消耗;耗盡某事物; 使某事物衰竭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不是由法官所兼任之職務?(A)最高法院院長 (B)高等法院院長 (C)地方法院院長 (D)地方法院分院院長

【評論內容】第13條(院長)﹝1﹞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

【評論主題】10 Harry Potter is a book full of ______ figures.(A) imagine (B) imaginary (C) imaginatively (D) ima

【評論內容】

Imaginary [iˋmædʒinəri]

adj. 想像中的;虛構的;幻想的

【評論主題】35 於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自搜索犯罪嫌疑人之身體?(A)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犯殺人案件 (B)逮捕犯罪嫌疑人(C)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D)經司法警察官同意

【評論內容】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評論主題】56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

【評論內容】

B....

第30條(辯護人~選任程序)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評論主題】16 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74條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共分幾類?(A)3類 (B)4類 (C)5類 (D)6類

【評論內容】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四條附表)

法院檢察署       類別

員額

職稱

第一類

員 額

第二類

員 額

第三類

員 額

第四類

員 額

第五類

員 額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高等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A)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幣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B)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均由高等法院管轄(C)高等法院書記

【評論內容】第38條(書記處)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關於法院合議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由庭長指定的代理人充任該合議庭的審判長(B)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先由庭員中年長者充任該合議庭的審判長(C)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

【評論內容】

B第4條(審判長)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D第5條(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評論主題】1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A)調解程序事件 (B)拘提之強制執行事件 (C)保全程序事件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評論內容】

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法庭、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之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評論內容】

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C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

【評論主題】17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刑

【評論內容】

第51條之7(大法庭成員產生程序)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評論主題】12 關於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宣示前均不公開 (B)評議時,由資深法官先陳述意見(C)案件之當事人,得於裁判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D)案件之當事人,不得抄錄

【評論內容】

A)    第103條(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     第104條(發表意見之次序)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C+D) 第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評論主題】7 下列關於地方法院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A)書記官長,可至簡任第十職等 (B)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C)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D)科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

【評論內容】

第22條(書記處)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4 關於法院合議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由庭長指定的代理人充任該合議庭的審判長(B)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先由庭員中年長者充任該合議庭的審判長(C)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

【評論內容】

B第4條(審判長)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D第5條(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評論主題】甲、民事訴訟法部分1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自何時發生其羈束力?(A)判決宣示時起 (B)言詞辯論終結後 (C)判決公告時起 (D)判決送達時起

【評論內容】

第231條(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評論主題】56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

【評論內容】

B....

第30條(辯護人~選任程序)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評論主題】6 下列詩句,何者沒有流露今昔對比的感慨情緒?(A)越王句踐破吳歸,戰士還家盡錦衣。宮女如花滿春殿,祇今惟有鷓鴣飛(B)去年今日此門中,人面桃花相映紅。人面不知何處去,桃花依舊笑春風(C)春城無處不飛

【評論內容】A - 越王勾踐把吳國滅了之後,戰士們都衣錦還鄉。如花的宮女站滿了宮殿,可惜如今卻只有幾隻鷓鴣在王城故址上飛了。(李白 / 越中覽古) B - 去年的今天,正是在長安南莊的這戶人家門口,姑娘你那美麗的面龐和盛開的桃花交相輝映,顯得分外緋紅。時隔一年的今天,故地重遊,姑娘你那美麗的倩影,已不知去了哪裏,只有滿樹桃花依然笑迎着和煦的春風。 (崔護 / 题.....

【評論主題】17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刑

【評論內容】

第51條之7(大法庭成員產生程序)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評論主題】16 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74條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共分幾類?(A)3類 (B)4類 (C)5類 (D)6類

【評論內容】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四條附表)

法院檢察署       類別

員額

職稱

第一類

員 額

第二類

員 額

第三類

員 額

第四類

員 額

第五類

員 額

 

【評論主題】12 關於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宣示前均不公開 (B)評議時,由資深法官先陳述意見(C)案件之當事人,得於裁判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D)案件之當事人,不得抄錄

【評論內容】

A)    第103條(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     第104條(發表意見之次序)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C+D) 第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評論主題】1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A)調解程序事件 (B)拘提之強制執行事件 (C)保全程序事件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評論內容】

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法庭、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之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評論內容】

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C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

【評論主題】7 下列關於地方法院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A)書記官長,可至簡任第十職等 (B)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C)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D)科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

【評論內容】

第22條(書記處)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4 關於法院合議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由庭長指定的代理人充任該合議庭的審判長(B)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先由庭員中年長者充任該合議庭的審判長(C)合議審判,庭長請假時,

【評論內容】

B第4條(審判長)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D第5條(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高等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A)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幣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B)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均由高等法院管轄(C)高等法院書記

【評論內容】第38條(書記處)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

【評論主題】甲、民事訴訟法部分1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自何時發生其羈束力?(A)判決宣示時起 (B)言詞辯論終結後 (C)判決公告時起 (D)判決送達時起

【評論內容】

第231條(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評論主題】50 市警察局派出所警員得知轄區有犯罪發生,隨即趕到現場,進行調查,對此敘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何者錯誤?(A)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B)司法警察應接受市長的指示調查犯罪(C)司法警察應受檢

【評論內容】

第231條(司法警察)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評論主題】49 證人在司法警察調查中陳述,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於審判中得為證據,下列何者錯誤?(A)證人因病死亡(B)證人有事出國而請假未到(C)證人到庭後無故拒絕陳述(D)證

【評論內容】

第159條之3(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或喪失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評論主題】31 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經審判長同意,得攜同何人到庭記錄?(A)公證人 (B)速記 (C)通譯 (D)偵探

【評論內容】

第49條(辯護人攜同速記之許可)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記錄。

【評論主題】30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下列何種犯罪,為本罪相牽連之案件?(A)脫逃罪 (B)贓物罪 (C)誣告罪 (D)縱放罪

【評論內容】

第7條(相牽連之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人非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應或得命具結者?(A)證人 (B)鑑定人 (C)當事人 (D)訴訟代理人

【評論內容】

第312條(具結之證人)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334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第367條之1(當事人之訊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評論主題】4 依民事訴訟法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下列何金額之裁判費?(A)新臺幣五百元 (B)新臺幣一千元(C)新臺幣三千元 (D)新臺幣五千元

【評論內容】

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非法定押票應記載事項?(A)被告身分證字號 (B)被告涉犯案由(C)應羈押處所 (D)救濟方法

【評論內容】

第102條(羈押~押票)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評論主題】49 檢察官以被告甲可能與在逃之共同被告乙串證為由聲請羈押獲准,下列何種情形,須經法院以裁定撤銷羈押,始得釋放被告?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B)乙已死亡,而甲再無其他串證之可能

【評論內容】

第107條(羈押之撤銷)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評論主題】40 下列法院所為之裁定,抗告權人對於何者得提起抗告?(A)法院駁回當事人提出調查證據聲請之裁定 (B)法院就已繫屬於數法院之案件合併管轄之裁定 (C)第二審法院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所為之裁定

【評論內容】

第404條(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評論主題】28 被告涉嫌持槍犯強盗罪,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關於附帶搜索之規定,下列何作為不得為之? (A)搜索被告桌上之置物箱 (B)搜索被告牆邊上鎖之保險箱 (C)搜索被告之大衣口袋

【評論內容】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評論主題】38 下列有關法庭布置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庭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 (B)桌子為褐色或原木色 (C)職稱名牌,塑膠材質,置於桌面 (D)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

【評論內容】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9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黏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委員)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委員)使用。其使用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41 依據 107 年修正施行之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機關或法院之名稱,何者錯誤?(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C)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D)最高法院

【評論內容】

法院組織法

第114條之2(名稱改稱)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評論主題】42 依法院組織法,下列有關裁判之評議之敘述,何者錯誤?(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得公開分享於社群網路 (B)評議以過三分之二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C)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D)評議時各法

【評論內容】

法院組織法

第105條(評議之決定)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評論主題】39 下列關於司法人員進出法庭之敘述,何者錯誤?(A)檢察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B)書記官由法庭前門進出法庭 (C)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 (D)法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評論內容】

第8條  法官(委員)、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評論主題】28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原則上應設強制處分專庭,下列有關該專庭之敘述,何者為正確?(A)專責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 (B)承辦該專庭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C)僅地方法院設有專庭 (D

【評論內容】

第14條之1(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評論主題】23 非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其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案件判決確定後多久,始可除去?(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9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評論主題】18 依法應公開審判之案件,原則上均准許民眾旁聽,但對於有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可以制止之,惟下列何者不在審判長上述權限內? (A)警告 (B)命其退出法庭 (C)科處罰鍰 (D)命看管至閉庭時

【評論內容】

第90條之4(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禁止散布、公開播送或不當使用;違反者之處罰)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評論主題】23 住所地在新竹市的甲,駕駛自用車於臺南市撞傷路人乙,就賠償事宜調解不成。如乙要起訴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A)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B)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C)臺灣新竹地

【評論內容】

第1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5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然乙已經在甲起訴前一個月因病去世。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A)以判決駁回甲的起訴 (B)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C)依甲的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評論內容】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A)返還擔保金事務 (B)執行拘提事務 (C)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務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務

【評論內容】

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評論主題】28 關於法官開庭改期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宜於開庭 3 日前為之 (B)宜於開庭前 1 日為之 (C)宜當庭為之 (D)應於開庭後為之

【評論內容】

第15點  開庭前法官應充分準備,以發揮庭期績效。如需改期,宜當庭為之。

【評論主題】26 關於法院之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訴訟案件,法院依其管轄區域決定管轄權,是為土地管轄(B)對於訴訟案件,法院依其管轄事件決定管轄權,是為事務管轄(C)法院依其管轄區域及管轄事件行使司

【評論內容】

第8條(地方法院之設置)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23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應由何機關訂定?(A)最高法院 (B)司法院 (C)司法院會同考試院 (D)司法院會同行政院

【評論內容】

第11條(地方法院之類別及員額)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24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並未符合法院組織法所規定者,其審判之效力為何?(A)一概無效 (B)仍屬有效 (C)原則上,無效 (D)是否無效,視條件而定

【評論內容】

第5條(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評論主題】19 關於高等法院分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 (B)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C)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D)高等法院分院設書記廳

【評論內容】

第38條(書記處)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第52條(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評論主題】22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之何單位保管?(A)紀錄科 (B)總務科 (C)檔案室 (D)資訊室

【評論內容】

第9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評論主題】21 地方法院法警之管理辦法,應由何機關訂定?(A)由地方法院報請高等法院定之 (B)由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定之(C)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D)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內容】

第23條(地方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及法警等人員職等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18 關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 17 人(B)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 1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C)法務部檢

【評論內容】

第59條之1(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C)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遷調 

【評論主題】17 關於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B)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

【評論內容】

第82條(法官之代理)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評論主題】16 審判長對於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所為下列何項處置,並未符合法律規定?(A)命該行為人退出法庭 (B)禁止該行為人進入法庭(C)處該行為人新臺幣 5 萬元罰金 (D)命將該行為人看管至閉

【評論內容】

第91條(妨害法庭之處分及效力)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10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依何種方式定之?(A)逕由院長定之 (B)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定之(C)由院

【評論內容】

第81條(事務分配變更之程序)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評論主題】14 關於法院之設置及轄區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在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B)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C)在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D)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得視其

【評論內容】

第8條(地方法院之設置)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12 關於裁判書公開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各級法院及分院為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原則上,不應公開裁判書(B)法院如公開裁判書,並不含自然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C)法

【評論內容】

第83條(公報之出版)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評論主題】15 關於最高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案件之審判(B)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訟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C)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

【評論內容】

第52條(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1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下列何機關定之?(A)高等檢察署 (B)最高檢察署 (C)法務部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第74條(高等法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3 檢察事務官於處理下列何種事務時,並不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之司法警察官?(A)詢問證人 (B)實施搜索 (C)執行拘提 (D)襄助檢察官提起公訴

【評論內容】

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評論主題】9 學習法官席係設於法庭何處?(A)旁聽區 (B)法官席之旁 (C)法官席正前右側下方 (D)法官席正前左側下方

【評論內容】

第6條  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評論主題】4 為提升司法形象,關於法院之便民禮民措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午休時間,原則上進行休息(B)證人於法官訊問後,應主動發給日旅費(C)法院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院長或相關

【評論內容】

(A)第5點  法院宜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以利行政服務一元化及電腦化,俾提高服務品質及效率。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午休時間不休息。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櫃檯工作人員應備置職稱名牌。   法院應於明顯處或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設意見箱,並備置反應表,供民眾填寫。

 

(B)第21點  證人、鑑定人於法官訊問、鑑定完畢後,應主動依規定發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或鑑定費。

 

(C)第29點  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D)第27點  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書狀或文件者,法院應指定值班人員代收,並於法院網站清楚標示非上班時間收狀之服務時間及方式。

【評論主題】2 法院登記處主任係任職於下列何法院?(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第21條(登記處)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7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之相關規定,由下列何機關訂定之?(A)司法院訂定之 (B)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C)保管錄音、錄影內容之法院訂定之 (D)實施錄音、錄影之法院的上級法院訂定之

【評論內容】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9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之相關規定,由保管錄音、錄影內容之法院訂定之。

【評論主題】3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如庭長有事故時,應由何人任審判長?(A)由庭員相互推選充之 (B)院長依職權指定審判長(C)院長商請他庭庭長充任審判長 (D)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評論內容】

第4條(審判長)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評論主題】5 下列何人不得聲請閱覽法院合議庭裁判評議之意見?(A)案件之辯護人 (B)案件之訴訟代理人 (C)案件之證人 (D)案件之曾為輔佐人

【評論內容】

第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評論主題】6 關於裁判之評議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裁判之評議,於該審裁判宣判後即均應予以公開(B)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C)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

【評論內容】

(A)第103條(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第104條(發表意見之次序)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C)第105條(評議之決定)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D)第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評論主題】1 下列何人員非屬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所得設置者?(A)少年保護官 (B)家事調查官 (C)心理測驗員 (D)管理員

【評論內容】

第18條(調查保護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A)被告無住所 (B)被告要出國 (C)被告誣告被害人 (D)被告勾串證人

【評論內容】

第76條(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評論主題】11 下列關於言詞辯論之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B)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法院應分別辯論並分別裁判(C)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應合併裁判(D)當事人關於同一訴

【評論內容】

第204條(分別辯論)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第205條(合併辯論)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06條(限制辯論)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評論主題】33 法官年度事務分配後,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A)由該法院院長單獨決定之 (B)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C)由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

【評論內容】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非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A)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B)實施搜索、扣押、勘驗(C)執行拘提 (D)詢問告訴人、被告

【評論內容】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評論主題】45 關於下列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所為的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縱使被告所在不明,亦應提起公訴(B)若被告死亡者,縱令有犯罪嫌疑,亦應為不起訴處分(C)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9下列文句,何者未使用假設語氣?(A)汝倘有靈,可能告我(袁枚〈祭妹文〉)(B)人而如此,則禍敗亂亡,亦無所不至(顧炎武〈廉恥〉)(C)四庫書從君問,即不能答,當血是刃(宋濂〈秦士錄〉)(D)悲哉!微

【評論內容】

A倘汝有靈,可能告我

如果你死後有靈,能夠告訴我嗎? B人而如此,則禍敗亂亡,亦無所不至

人如果像這樣,那麼災禍、頹敗、變亂、滅亡,也就沒有不降臨的了。C四庫書從君問,即不能答,當血是刃四庫全書任憑你們發問,如果回答不出來,你們就用這把刀將我給殺了D悲哉!微之於我也,其若是乎

真叫我悲痛哪!元微您之對待我,竟是這麼情深哪!

【評論主題】38 With good language skills, Helen is always very________ in class discussion.(A) alternate (B) art

【評論內容】

alternate  交替的,輪流的narticulate 清晰地發(音)nartificial   人工的,人造的nartistic      藝術的

【評論主題】33 The patient________ all night. I could clearly hear the long low sounds he made. He must have bee

【評論內容】

Shriek  尖叫;喊叫;發出尖聲

Murmur  低語聲

Moan  呻吟聲;嗚咽聲

Stuttern結巴,口吃

【評論主題】17 法院調查證據完畢,行言詞辯論時,就事實及法律之辯論,辯論之人依序為:(A)被告、辯護人、檢察官。為維護被告權益,應先命被告辯論,次為辯護人,再次為檢察官(B)辯護人、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就被告被

【評論內容】

第289條(言詞辯論)n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n  一、檢察官。 n  二、被告。 n  三、辯護人。 n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n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10《呂氏春秋.貴公》:「大匠不斲,大庖不豆,大勇不鬥,大兵不寇。」意謂主政者:(A)應如泰山不辭土壤,河海不擇細流 (B)須有明察秋毫之智,方不被蒙蔽(C)宜廓然大公,涓滴不取 (D)大處著眼,不以

【評論內容】

斲 ㄓㄨㄛˊ

nn

大匠不斲…. 精巧的工匠,只指點他人雕刻運刀的方法,而不親自動手。比喻居高位者,不必代辦屬下的職事。

【評論主題】10下列文句中的「食」字,與「左右以君賤之也,食以草具」中之「食」字同義的是:(A)黔敖為食於路,以待餓者而「食」之 (B)一簞「食」,一瓢飲(C)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 (D)吾與汝就「食」江南

【評論內容】

“食"之以草具 …音ㄙˋ 施食與人,給他吃的意思 草具:粗劣的飯食 

A)黔敖為食於路,以待餓者而「食」之…食:音ㄙˋ, 拿食物給人吃。 黔敖在路邊准備好飯食,以供路過飢餓的人來吃 

B)一簞食,一瓢飲 …食要讀成 " ㄙˋ ",意思是<飯 :只吃一簞飯(盛飯的圓形竹器),只喝一瓢水(以瓠剖成兩半用來盛水)

C)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 君子的過錯就像日食月食一樣 (食字又作蝕)

D)吾與汝就「食」江南…ㄕˊ 生計  我和你到江南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