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