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B)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D)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司法院院長調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1),D(1),E(0)
用户評論
【M.S.】評論
第82條(法官之代理)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