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38條(書記處)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第52條(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法院組織法§43規定:「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法院組織法§45規定:「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依法院組織法§44規定:「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四)依法院組織法§46規定:「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38Ⅰ規定:「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可知(D)之論述「書記廳」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