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地方法院法警之管理辦法,應由何機關訂定?
(A)由地方法院報請高等法院定之
(B)由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定之
(C)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D)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1),D(1),E(0)

用户評論

M.S.】評論

第23條(地方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及法警等人員職等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金榜題名】評論

依法院組織法§23Ⅲ規定:「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