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的妹妹乙被丙駕車撞傷致成為植物人,因丙毫無賠償意願,甲遂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請求丙賠償乙新臺幣 800 萬元。甲的起訴,有何不合法之處?
(A)當事人不適格
(B)欠缺法定代理權
(C)欠缺訴訟代理權
(D)欠缺當事人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2),C(0),D(1),E(0)

用户評論

Vita】評論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甲要依民訴51條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特別代理人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n人。n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n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n。n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n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n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n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ㄘ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n墊付。

SunnyFunny】評論

甲的妹妹乙被丙駕車撞傷致成為植物人,甲遂以自己為原告起訴;甲的起訴,不合法?(A)當事人不適格 。甲要依民訴51條 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特別代理人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