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甲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丁類〈§23〉(B)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得斟酌,並依職權〈§10〉(D)就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並無效力」→亦有效力〈§48〉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家事事件法§23Ⅰ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可知(A)之論述「甲類事件外」係屬錯誤。(二)依家事事件法§10Ⅰ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屬錯誤。(三)依家事事件法§33Ⅰ規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四)依家事事件法§48Ⅰ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可知(D)之論述「對於第三人並無效力」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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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家事事件法§23Ⅰ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可知(A)之論述「甲類事件外」係屬錯誤。(二)依家事事件法§10Ⅰ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屬錯誤。(三)依家事事件法§33Ⅰ規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四)依家事事件法§48Ⅰ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可知(D)之論述「對於第三人並無效力」係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