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事訴訟法§445Ⅰ規定:「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三)依民事訴訟法§444-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四)依民事訴訟法§440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用戶】屋哩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樓上某些回答有誤!§436-8~§436-32是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第二審程序是不同的法條↓第 445 條Ⅰ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A)Ⅱ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第 447 條Ⅰ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B)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