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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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書記官民訴★☆☆☆☆】請說明證明與釋明之區別。【擬答】(一)證明: 證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方法,供法院調查,使其確信應證事實或法則為真實之行為。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原則上當事人須證明其主張為真實,然而例外情形下法院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二)釋明: 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僅使法院生薄弱之心證,因而信其所為事實上之主張大概如此者稱之。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http://angelo-li.blogspot.com/2017/04/blog-post_13.html
【用戶】屋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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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22 條Ⅰ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A)Ⅱ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第 532 條Ⅰ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B)Ⅱ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 526 條Ⅰ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C)Ⅱ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Ⅲ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Ⅳ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第 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