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A)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前審裁判
(B)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
(C)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有五親等內姻親關係
(D)法官的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的當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1),C(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nn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nn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nn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nn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nn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nn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nn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nn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nn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B)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 釋字第 178 號  民國 71年12月31日 解釋爭點 刑訴法「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意涵?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 理由書    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其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乃因推事已...

【用戶】s9810820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32 受訴法院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裁判 (B)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家屬 (D)法官之未婚妻,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法學大意更正#24736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nn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nn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nn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nn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nn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nn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nn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nn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nn

【用戶】s9810820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32 受訴法院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裁判 (B)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家屬 (D)法官之未婚妻,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法學大意更正#24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