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
犯人未被偵察機關發覺,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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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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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未被偵察機關發覺,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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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
【評論內容】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3],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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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未被偵察機關發覺,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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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
【評論內容】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3],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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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未被偵察機關發覺,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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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
【評論內容】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3],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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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未被偵察機關發覺,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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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
犯人未被偵察機關發覺,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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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5 甲酒醉駕車,不小心撞傷乙,乙對於甲分別提起刑事傷害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關於受理民事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本件紛爭,以下之敘述,何者正確?(A)刑事優先於民事,民事法院應等待檢察官偵查犯罪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496條是附帶民事訴訟沒有錯...
【評論主題】8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A)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前審裁判(B)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C)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有五親等內姻親關係(D)法官的未婚配
【評論內容】
32 受訴法院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裁判 (B)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家屬 (D)法官之未婚妻,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法學大意更正#24736
【評論主題】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
【評論內容】
D:29年上字第234號
(一)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自訴人上訴,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暨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未限制檢察官於自訴案件必須蒞庭陳述意見,及不得於審判期日外,因法院諮詢而同意自訴人之撤回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審判期日,曾以言詞撤回上訴記明筆錄,並於審判期日外,諮詢檢察官得其同意,已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乃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又狀請仍准上訴,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逕行判決,原屬任意規定,被告雖傳未到庭而應否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斟酌之餘地,且即使逕行判決,亦非必為被告不利之裁判。【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為辯護人之訴訟上固有權利?(A)檢閱卷宗權 (B)原狀回復聲請權 (C)上訴撤回權 (D)聲請迴避權
【評論內容】辯護人之權限
1.固有權:(1)僅辯護人享有:A.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訴§33)B.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刑訴§34)C.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記錄。(刑訴§49)(2)與被告同享:A.搜索扣押在場: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訴§150第1項)B.聲請調查證據:辯護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
【評論主題】30 行政機關之裁量,違反公平原則者,係屬下列何種裁量之瑕疵?(A)裁量怠惰 (B)裁量濫用 (C)裁量逾越 (D)裁量限縮至零
【評論內容】
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
裁量瑕疵: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1.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 裁量濫用: a.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 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c.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裁量收縮: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評論主題】29 下列關於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委任事務得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B)委任契約之委任人必須授與代理權給受任人(C)原則上受任人應親自處理委任事務(D)原則上受任人應明確報告顛末後,方得請求
【評論內容】
【解析】
(一)民法§528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委任之事務不以法律行為為限,亦得為事實行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委任契約之委任人可授與代理權給受任人,亦得不授與代理權給受任人,可知(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537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548Ⅰ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可知(D)之論述正確。
【評論主題】30 行政機關之裁量,違反公平原則者,係屬下列何種裁量之瑕疵?(A)裁量怠惰 (B)裁量濫用 (C)裁量逾越 (D)裁量限縮至零
【評論內容】
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
裁量瑕疵: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1.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 裁量濫用: a.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 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c.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裁量收縮: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評論主題】8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A)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前審裁判(B)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C)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有五親等內姻親關係(D)法官的未婚配
【評論內容】
32 受訴法院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裁判 (B)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家屬 (D)法官之未婚妻,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法學大意更正#24736
【評論主題】17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B)當事人對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第二審上訴,應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C)當事人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法官應依職權諭知
【評論內容】
(一)依民事訴訟法§436-30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441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可知(B)之論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係屬錯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依職權諭知其得為訴之變更、追加....」係屬錯誤。
(四)依民事訴訟法§444-1Ⅴ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可知(D)之論述「法院應裁定駁回」係屬錯誤。
【評論主題】18 關於上訴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當事人原則上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
【評論內容】
(一)依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當事人原則上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437規定:「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依民事訴訟法§440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依民事訴訟法§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評論主題】3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絕對不容許例外 (B)不適用於私法領域(C)與信賴保護原則相關 (D)立法機關的立法不受此一原則的拘束
【評論內容】
不溯及既往原則(nulla poena sine lege),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北區國稅局)。[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
【評論主題】23 下列民事訴訟之起訴,何者正確?(A)提起訴訟於法院,應以訴狀為之,均不得以言詞為之(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C)須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律不得保留關於給付
【評論內容】
民訴428 得以言詞為之 (A)
民訴246 (B)
民訴245 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C)
民訴205 分別提起 合併辯論 (D)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並非監察院彈劾權之行使對象?(A)考試委員 (B)司法院大法官 (C)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D)臺北市議會議員
【評論內容】
彈劾對象:(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釋字第262號解釋)(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釋字第14號解釋)例外不受彈劾之對象:(1)立法委員,非屬中央公務員,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號解釋)(2)省縣議會議員,屬於民意代表,非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33號解釋)(3)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增修第4條第7項)
【評論主題】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
【評論內容】
D:29年上字第234號
(一)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自訴人上訴,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暨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未限制檢察官於自訴案件必須蒞庭陳述意見,及不得於審判期日外,因法院諮詢而同意自訴人之撤回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審判期日,曾以言詞撤回上訴記明筆錄,並於審判期日外,諮詢檢察官得其同意,已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乃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又狀請仍准上訴,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逕行判決,原屬任意規定,被告雖傳未到庭而應否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斟酌之餘地,且即使逕行判決,亦非必為被告不利之裁判。【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為辯護人之訴訟上固有權利?(A)檢閱卷宗權 (B)原狀回復聲請權 (C)上訴撤回權 (D)聲請迴避權
【評論內容】辯護人之權限
1.固有權:(1)僅辯護人享有:A.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訴§33)B.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刑訴§34)C.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記錄。(刑訴§49)(2)與被告同享:A.搜索扣押在場: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訴§150第1項)B.聲請調查證據:辯護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
【評論主題】14 有關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進行訴願程序就無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B)訴願係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之先行程序(C)訴願係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先行程序(D)訴願係確認公法上法律關
【評論內容】
無須經訴願程序: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需經訴願程序: 撤銷訴訟 課與義務訴訟
【評論主題】23 關於五院院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擔任 (B)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擔任(C)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任 (D)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擔任
【評論內容】
12 依憲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院長之敘述,何者為最正確? (A)考試院院長不是考試委員,由考試委員推舉產生 (B)考試院院長本身亦為考試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C)考試院院長本身亦為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考試委員同意後任命之 (D)考試院院長不是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公職◆憲法- 100 年 - 原住民族 四等 #6010答案:D線上測驗: /item-12+%E4%BE%9D%E6%86%B2%E6%B3%95%E4%B9%8B%E8%A6%8F%E5%AE%9A%EF%BC%8C%E4%B8%8B%E5%88%97%E6%9C%89%E9%97%9C%E8%80%83%E8%A9%A6%E9%99%A2%E9%99%A2%E9%95%B7%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7%82%B...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並不屬於行政規則具有行政自我拘束力之要件?(A)須具有實質的授權明確性 (B)須依裁量性準則所為之裁量已形成慣例(C)行政慣例係屬行政裁量實現之結果 (D)須有合於行政目的之裁量性準則
【評論內容】
【解析】
(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為保障人民之正當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此即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之選擇裁量即應依循此原則,方為適法之行政處分。至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援前例」比照給予相同之待遇,在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體系適用,應屬平等原則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51號判決)依此(B)(C)(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乃係「法律未為明文規範」,如法律已為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自應依法為之,(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選項。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非共同訴訟程序上之要件?(A)受訴法院就該數訴須有管轄權(B)須該數訴均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C)須非法律上禁止合併(D)為訴訟標的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評論內容】共同訴訟之要件
【評論主題】41 下列關於刑法第 15 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規定一定之作為義務,行為人單純違反義務,即構成犯罪(B)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者,即構成犯罪(C)因自己行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44 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係指下列何者?(A)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開始偵查 (B)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C)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 (D)同一案件已經提起自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學理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學說上有稱為「彈劾主義」、「訴訟主義」、「彈劾(訴訟)主義」、「告發原則」、「控訴原則」等等。關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其主要內涵如下:(一)告即應理:刑訴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反面解釋,如「犯罪已經起訴,法院即應加以審判。」,換言之,可謂之「告即應理」。(二)告而不理:有「訴訟上之請求」,產生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義務。如有訴訟關係,法院竟未予以裁判(審理未盡),而訴訟關係業已消滅時,法院未盡其審判之義務,有違「彈劾主義對訴應以判決終結訴訟關係之原則」,此種違法情形,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
【評論主題】10 甲為某縣政府食品檢驗合格廠商,但因該縣政府承辦人員於網路上將甲誤記為未合格廠商,致其商譽受損。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要求該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A)確認訴訟 (B)撤銷訴訟 (C)一般給付
【評論內容】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 (二)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四)已踐行先行程序: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二、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一)一般確認訴訟: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C、須原告...
【評論主題】38 依民法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當事人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效力如何?(A)原本之債與利息之債之約定均無效(B)原本之債仍有效,但利息之債之約定無效(C)原本之債與利息之債之約定有效
【評論內容】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非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A)被害人的承諾(B)正當防衛(C)緊急避難(D)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評論內容】
刑法的構成要件有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而某人做了一件事情本身是違法的,卻因下列幾項事由使得違法的要件被阻卻了,稱為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的行為公務員依上級命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避免緊急危難●另外有阻卻違法責任: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生理責任條件:故意、過失其中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而為之,間接故意又分不確定故意(但仍希望)、未必故意(放任)●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是基於「實質的違法性」而來。未見諸法文卻依然具有排除違法性之效力者,則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 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 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評論主題】29 下列關於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委任事務得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B)委任契約之委任人必須授與代理權給受任人(C)原則上受任人應親自處理委任事務(D)原則上受任人應明確報告顛末後,方得請求
【評論內容】
【解析】
(一)民法§528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委任之事務不以法律行為為限,亦得為事實行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委任契約之委任人可授與代理權給受任人,亦得不授與代理權給受任人,可知(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537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548Ⅰ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可知(D)之論述正確。
【評論主題】15 欲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A)高等行政法院(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C)地方法院刑事庭(D)地方法院民事庭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237-2 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評論主題】22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聲請釋憲之必要條件為何?(A)須立法委員現有總額至少四分之一以上之聲請(B)須立法委員現有總額至少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C
【評論內容】
統一解釋憲法/宣告法律牴觸憲法 2/3出席 2/3同意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出席 1/2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1/2出席 1/2同意
政黨違憲解散判決 3/4出席 2/3同意
政黨違憲解散裁定 3/4出席 1/2同意
【評論主題】30 行政機關之裁量,違反公平原則者,係屬下列何種裁量之瑕疵?(A)裁量怠惰 (B)裁量濫用 (C)裁量逾越 (D)裁量限縮至零
【評論內容】
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
裁量瑕疵: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1.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 裁量濫用: a.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 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c.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裁量收縮: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評論主題】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
【評論內容】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3],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
犯人未被偵察機關發覺,為自首
犯人已被偵察機關發覺,自動到案,為投案
犯人在偵訊時坦白, 為自白【評論主題】30 行政機關之裁量,違反公平原則者,係屬下列何種裁量之瑕疵?(A)裁量怠惰 (B)裁量濫用 (C)裁量逾越 (D)裁量限縮至零
【評論內容】
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
裁量瑕疵: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1.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 裁量濫用: a.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 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c.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裁量收縮: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評論主題】27 下列有關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有誤?(A)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B)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時起算(C)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D)行刑權時效自裁判
【評論內容】
(A) §83Ⅰ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B) §80 Ⅱ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C) §82 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D) §84 Ⅱ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何者錯誤?(A)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B)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C)共同教唆不適用刑法共同正犯之規定(D)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評論內容】刑法第25條第二項前段: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故(A)對。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故(D)對。結論:73年台上字第2616號判例:教唆犯並非共同正犯,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餘地。故(C)對。依第25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並未就教唆犯之未遂犯為特別規定。故(B)錯誤。
【評論主題】三、填充:20分(每格錯一字扣一分)【題組】1.與宋元思書的全文綱領是:( ),( )。
【評論內容】可依刑法第30條條文解題。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外「從犯」一詞已在94年2月2日修法時改為幫助犯
【評論主題】5.顛「ㄅㄛˇ」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161 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評論主題】第三題: 有兩台發電機組供電給負載之電力系統,發電機的資料如下:發電機 G1的發電功率 PG1範圍為:20 MW ≤ PG1 ≤ 150 MW; 成本函數: ( / 千元 小時),其中PG1的單位為
【評論內容】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第84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10. 求(2x3+8x2–1)÷(2x2+1)的【題組】(1)商式:______________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196號案由摘要:妨害風化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18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3 期 238-240 頁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79.08.03 ) 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82.07.30 ) 要旨: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故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而此種關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是否依法踐行,並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緊要者,...
【評論主題】二、請說明鵝隻生產為何要實施產季調節?並分別敘述種鵝與肉鵝如何以水簾式鵝舍環境控制下施行產季調節?(20 分)
【評論內容】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動產之登記具有絕對之效力(土地法第43條),登記於乙女名義之下,故該房屋屬於乙所有。
【評論主題】二、果樹栽培會運用到環剝(girdling)及偃枝(bending)技術,試說明這 2 種方法及其生理作用。(25 分)
【評論內容】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第 192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