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O)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B)當事人對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第二審上訴,應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 (X)向原第一審法院。§441(C)當事人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法官應依職權諭知其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X)不得曉諭行使權利。(D)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X)上訴二審時,上訴理由非要件,即使沒有補正,法院亦得依全辯論意旨斟酌。§444-1
【s98108207】評論
(一)依民事訴訟法§436-30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二)依民事訴訟法§441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可知(B)之論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係屬錯誤。(三)依民事訴訟法§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依職權諭知其得為訴之變更、追加....」係屬錯誤。(四)依民事訴訟法§444-1Ⅴ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可知(D)之論述「法院應裁定駁回」係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