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一星期內達兩日者
(B)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
(C)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D)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3684
統計:A(5),B(4),C(9),D(1),E(0)

用户評論

鄭聖勳】評論

A.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B.必須預告。C.正確D.必須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工作三個月至一年未滿:10日前告知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20日前告知工作三年以上者:30日前告知並且雇主得給員工請假外出找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薪資照給。

Shi Wen LI】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style85229】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虛偽誤信2.暴行侮辱3.徒刑緩刑4.耗損洩露4.礦工 (三日 )(一個月)礦工(六日)偽 信 暴 辱  徒 緩 刑 耗 損 洩以上 (懶人法 )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