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訴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christopher】評論
民訴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可知(A)之論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二)依民事訴訟法§508Ⅰ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依民事訴訟法§512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四)依民事訴訟法§516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