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
(B)家事事件中甲類和乙類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無需經法院調解
(C)法院審理離婚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
(D)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B也就是說除了丁類外,甲、乙、丙、戊類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23條: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Victoria Fang】評論

補充最佳解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家事事件法§45Ⅰ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家事事件法§23Ⅰ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可知(B)之論述「甲類和乙類事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三)依家事事件法§10Ⅱ本文規定:「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可知(C)之論述「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屬錯誤,就...

Vita】評論

甲乙丙丁戊 只有丁類不用調解  因為丁丁太笨所以不用其實考題考來考去  重點就是丁類而已這樣還滿好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