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於涉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A)健康權 (B)人身自由 (C)人格權 (D)居住自由
【評論內容】部分擷取自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二、系爭規定二及三,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等,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部分,違憲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546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人員服勤.....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7 甲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且定有底價,乙廠商之報價在底價內且最低,甲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應如何處置?(A)未決標前先要求乙廠商減價 (B)逕以乙廠商為得標廠商(C)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各投標廠商 (D)決標
【評論內容】
(A)未決標前不得先要求乙廠商減價 (參第53條)
(B)逕以乙廠商為得標廠商
(C)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各投標廠商 →決標時 (參第52條)
(D)決標時應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決標結果 (參第52條)
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
【評論主題】50.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2人,甲生前贈予乙創業基金100萬元、丁結婚禮金80萬元,另在丙學成歸國時,贈與其60萬元。甲死亡後留下遺產600萬元,試問丙能繼承多少遺產?(A) 200萬元 (B)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評論主題】37 甲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且定有底價,乙廠商之報價在底價內且最低,甲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應如何處置?(A)未決標前先要求乙廠商減價 (B)逕以乙廠商為得標廠商(C)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各投標廠商 (D)決標
【評論內容】
(A)未決標前不得先要求乙廠商減價 (參第53條)
(B)逕以乙廠商為得標廠商
(C)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各投標廠商 →決標時 (參第52條)
(D)決標時應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決標結果 (參第52條)
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
【評論主題】277 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 (A)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公費定為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B)依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第一類辦公室建造費用新臺幣2500萬元,其
【評論內容】
(A)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公費定為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三十
【評論主題】27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A)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B)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
【評論內容】
Eva 國三下 (2017/06/09)
(A)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B)開標後(X)→開標前
(D)15%(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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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71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予保密,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C)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
【評論內容】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評論主題】269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B)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13條
I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II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III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IV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評論主題】267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應加蓋廠商印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者,得將廠商過去的履約績效擇定為評選項目。 (C
【評論內容】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0 條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2 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評論主題】26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應全部不發還? (A)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B)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C)查驗或驗收不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66條
I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II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評論主題】25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B)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
【評論內容】
256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第108條規定進行稽核監督時,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 (A)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認為採購機關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者,俟其改正後再行提出稽核監督報告。 (C)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3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之規定。 (D)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答案:B 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9621909#ixzz5SvYyhJxt
【評論主題】228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31條
I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II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第101條
I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評論主題】227 下列何種產品不適用採購法第96條規定? (A)主要原料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 (B)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96條
I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D)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B)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II 其他(C)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III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22 劉先生原任職於某市公所,於93年3月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因有至民間公司任職的生涯規劃,於93年12月30日離職,數年後,劉先生想回公務機關任職,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
【評論內容】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評論主題】218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B)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
【評論內容】
219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B)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C)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D)訓練課程結束後1年內未完成考試者,仍適用補考無次數限制之規定。 答案:D
【評論主題】217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組成,以下何者為是? (A)3人至9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B)5人至17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C)5人至21人,專家學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94條
I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II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15 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人數最少為幾人? (A)5人。 (B)6人。 (C)7人。 (D)17人。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94條
I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II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00 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A)機關總務人員。 (B)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C)需求單位人員。 (D)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評論內容】第 71 條 I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II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III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IV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評論主題】197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以不低於何種比率為原則? (A)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 (B)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十。 (C)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
【評論內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4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A)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18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多少日? (A)一星期。 (B)二星期。 (C)三星期。 (D)一個月。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所使用之招標方式。
五、無法決標之事由。
六、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
七、原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之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
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185 下列哪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A)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B)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C)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
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
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第 80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評論主題】183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何者適法? (A)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B)不
【評論內容】
第 58 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評論主題】182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合理,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B)免洽最低標廠商說明
【評論內容】
第 58 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評論主題】181 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時,下列何者為正確: (A)以評選最優廠商為協商對象。 (B)審標程序公開進行。 (C)參與協商之廠商得依據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 (D)開標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
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八、其他必要事項。
【評論主題】176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評論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評論主題】12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
I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
時,亦同。
II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A)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B)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D)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評論主題】24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B)家事事件中甲類和乙類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無需經法院調解(C)法院審理
【評論內容】補充最佳解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
【評論主題】37.美國總統傑克遜將「分贓制度」予以制度化,乃源起於解決「仕紳制」所造成的弊端,以下何者不是「仕紳 制」的問題?(A)文官與民眾疏離,無法對公共利益評價(B)聯邦行政人員久任其位,導致文官體系老化(
【評論內容】
C. 政府權力過度集中於菁英
【評論主題】26.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擁有何種權力,可用來限制行政官僚的執行?(A)司法審查權(B)司法裁量權(C)司法調查權(D)司法協調權
【評論內容】
(A) 司法審查權(如不告不理、依法審判)(B) 「行政」裁量(C)「立法」調查(D)「總統」協調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機關捐贈設立之財團法人?(A)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B)國家實驗研究院(C)經濟部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D)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評論內容】
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這類財團法人是最特殊的類型,不論就其核准設立、捐助章程的擬定、經費來源、主管機關、董事及監察人組成均依照該特殊設置條例來決定。其設立採取特許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