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2人,甲生前贈予乙創業基金100萬元、丁結婚禮金80萬元,另在丙學成歸國時,贈與其60萬元。甲死亡後留下遺產600萬元,試問丙能繼承多少遺產?
(A) 200萬元
(B) 220萬元
(C) 260萬元
(D) 28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Victoria F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