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於涉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A)健康權
(B)人身自由
(C)人格權
(D)居住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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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vian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部分擷取自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二、系爭規定二及三,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等,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部分,違憲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546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人員服勤.....看完整詳解

【用戶】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J785 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用戶】Jud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785 :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