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公布,將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業已刪除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的下列何種制度?
(A)機關聲請權限爭議解釋
(B)法院聲請判例、決議違憲解釋
(C)機關及立法委員聲請憲法疑義解釋
(D)立法委員聲請法令違憲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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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要上榜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可參考司法院官網: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

【用戶】智慧+考運=上榜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

【用戶】劉柏佑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 現行法新法法律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審理案件方式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審理結果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以裁判方式對外宣告憲法審查客體法規範(法律或命令)法規範以及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表決門檻解釋憲法(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出席人2/3同意調降為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X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審查程序公開公告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聲請人之釋憲聲請書公告裁判書,並主動公開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公布大法官於裁判所持立場,並標示主筆大法官建立閱卷制度立法委員聲請門檻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降低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

【用戶】我要上榜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看完整詳解

【用戶】syu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 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用戶】Suzu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機關及立委聲請解釋都沒有疑義解釋只有法律違憲解釋(C)機關及立法委員聲請憲法疑義解釋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大審法(舊):機關及立委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提出釋憲聲請。憲法訴訟法(現行):機關及立委行使職權時,認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