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下列何種登記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得以影本留存?(A)出生登記 (B)離婚登記 (C)死亡登記 (D)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有修正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7 月 10 日
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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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修正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7 月 10 日
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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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修正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7 月 10 日
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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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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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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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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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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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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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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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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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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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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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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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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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如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如何辦理? (A)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大陸委員會辦理 (B)由各該主管機關逕為辦理 (C)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4-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類似考題:3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 機關訂定為宜者,該協議則:(A)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B)得經立法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C)應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D)應經立法院同意後,再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104 年 - 104年普通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23671
答案:A
【評論主題】外國人申請歸化時,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下列何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A)外交機關 (B)內政部 (C)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D)戶政事務所
【評論內容】
選項A的「外交機關」為舊法條內容,大使館、代辦處也都屬於「外交代表機構」。
現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之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建議選項A依現行法規,修改為外交部
【評論主題】47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具有特殊事由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特殊事由? (A)外國人不服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
【評論內容】
47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具有特殊事由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特殊事由?(A)外國人不服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正進行救濟(B)因依親對象死亡→第31條第4項第1款(C)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第31條第4項第2款(D)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 之虞→第31條第4項第5款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部分修正條文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第31條第4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評論主題】38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禁止國民出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應禁止其出國 (B)船員服務手冊係不法取得者,應禁止其出國 (C)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由內政部
【評論內容】
38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禁止國民出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應禁止其出國(B)船員服務手冊係不法取得者,應禁止其出國
(C)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由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當事人→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4項)(D)有事實足認有國家安全之重大嫌疑,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 24 小時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部分修正條文定於民國112年01月01日施行)
第6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二、通緝中。三、因案...【評論主題】42 某甲為大陸地區短跑運動員並兼任教練,欲申請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應提出下列何種資格的證明?(A)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其訓練之選手獲得亞運百公尺短跑第三名 (B)亞運百公尺短跑第三名 (C)擔任大陸代
【評論內容】42 某甲為大陸地區短跑運動員並兼任教練,欲申請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應提出下列何種資格的證明?(A)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其訓練之選手獲得亞運百公尺短跑第三名(B)亞運百公尺短跑第三名→第一名(C)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其訓練之選手獲得奧運百公尺短跑第六名→前五名(D)世界田徑錦標賽百公尺短跑第一名→奧運前三名或亞運第一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 年 08 月 20 日 (部分修正條文定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教育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曾獲諾貝爾獎。二、曾獲國際學術獎,在學術專業...【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事項無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A)預算案 (B)大赦案 (C)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D)發布緊急命令
【評論內容】分享摩友口訣:耶和華宣戒大蒜(條約案、媾和案、法律案、宣戰案、戒嚴案、大赦案、預算案)
憲法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8 依憲法本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應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議決之事項?(A)預算案 (B)特赦案 (C)戒嚴案 (D)宣戰案
109 年 - 109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0913
答案:B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種登記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得以影本留存?(A)出生登記 (B)離婚登記 (C)死亡登記 (D)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有修正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7 月 10 日
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不能作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A)戶籍謄本(B)國民身分證(C)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D)華僑登記證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二、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四、受輔助宣告者附繳其輔助人同意證明。五、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喪失國籍者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資料。但未滿十四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明,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一、戶籍資料。(選項A)二、國民身分證。(選項B)三、護照。四、國籍證明書。五、華僑登記證。(選項...
【評論主題】9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下列何人為之?(A)由本人親自為之 (B)由父母為之 (C)由祖父母為之 (D)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評論內容】
有修法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60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評論主題】47 下列得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情形,何者錯誤?(A)生父為外國人之非婚生子女(B)年滿20 歲,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C)為外國人之配偶者(D)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11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二、為外國人之配偶。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本題題目及選項均為舊法規定,不符現行法規內容,建議刪除本題。(發現另一份一模一樣的試卷也沒有這題了)
【評論主題】48 依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幾年?(A)3年(B)2年(C)5年(D)1年
【評論內容】
依最新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已刪除原第10條有關「準歸化證明」之規定(參考修法說明)
建議刪除本題
【評論主題】42 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A)請示主管機關(B)合併辦理登記(C)退回登記申請(D)分別辦理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7 月 10 日
第10條 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不能作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A)戶籍謄本(B)國民身分證(C)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D)華僑登記證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二、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四、受輔助宣告者附繳其輔助人同意證明。五、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喪失國籍者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資料。但未滿十四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明,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一、戶籍資料。(選項A)二、國民身分證。(選項B)三、護照。四、國籍證明書。五、華僑登記證...
【評論主題】29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得不受居留期間之限制,而申請永久居留 (B)外國人依法申請延期停留時,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
【評論內容】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29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得不受居留期間之限制,而申請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25第三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B)外國人依法申請延期停留時,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6個月
→§3: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省略…)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C)外國人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5...【評論主題】3 外國人被收容者,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規定提出救濟?(A)確認訴訟程序救濟 (B)收容撤銷訴訟救濟 (C)收容異議程序救濟 (D)收容訴願程序救濟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38-2條 第1項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評論主題】4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收受廢止居留許可後至遲幾日內應出國?(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14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評論主題】34 有關大陸配偶面談之機制,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臺,雙方皆須接受面(訪)談,藉以過濾婚姻真偽。其執行之依據: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實施細則 (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 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以下列何種組織為限?(A)合夥 (B)財團法人 (C)公司 (D)商號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55條 第1項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評論主題】1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其所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A)定居 (B)居留 (C)團聚 (D)觀光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或定居(A)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3條 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或定居(A)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評論主題】10 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如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如何辦理? (A)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大陸委員會辦理 (B)由各該主管機關逕為辦理 (C)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4-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類似考題:3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 機關訂定為宜者,該協議則:(A)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B)得經立法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C)應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D)應經立法院同意後,再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104 年 - 104年普通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23671
答案:A
【評論主題】30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如何處理?(A)由委託人代簽 (B)得劃十字 (C)得為蓋章 (D)得按指印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A)外國卸任元首 (B)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 (C)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 (D)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第8條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B)及其眷屬、隨從。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五、外國政府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4 有關護照申請及換補發之敘述,何者正確?(A)首次護照申請,須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 (B)護照申請人一律僅能持有一本有效護照 (C)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應申請補發護照 (D)持照人護照遺失應申請換
【評論內容】24 有關護照申請及換補發之敘述,何者正確?(A)首次護照申請,須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正確,護照條例§15第一項第一款: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B)護照申請人一律僅能持有一本有效護照→錯誤,護照條例§18: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之次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1次為限 (B)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而回復其傳統姓名後,不得
【評論內容】
23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之次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1次為限(B)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而回復其傳統姓名後,不得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C)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D)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評論主題】20 關於姓名變更登記後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B)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C)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2條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A)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該公營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8條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選項A)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選項B)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選項C)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選項D)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評論主題】21 關於本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與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為姓氏在後,名字在前 (B)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冠我國配偶之姓 (C)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D)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評論主題】16 關於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何者錯誤?(A)得僅以傳統姓名登記 (B)得僅以漢人姓名登記 (C)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漢人姓名並列登記 (D)得以漢人姓名之羅馬拼音與傳統姓名並列登記
【評論內容】
16 關於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何者錯誤?(A)得僅以傳統姓名登記(B)得僅以漢人姓名登記(C)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漢人姓名並列登記(D)得以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傳統姓名並列登記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評論主題】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A)以3次為限 (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 (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 (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
【評論內容】
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A)以3次為限(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第二次改名(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評論主題】15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A)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 (B)扶養5歲之我國籍子女者 (C)父母曾為我國國民者 (D)為我國國民
【評論內容】
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3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評論主題】12 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監護登記,以監護人及被監護人雙方為申請人 (B)認領登記,以認領人及被認領人雙方為申請人 (C)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D)終止收養登記,僅
【評論內容】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12 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登記,以監護人及被監護人雙方為申請人
→§35: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B)認領登記,以認領人及被認領人雙方為申請人→§30: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C)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31: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D)終止收養登記,僅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32: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評論主題】14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回復本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何日起發生效力?(A)提出申請之日起 (B)戶籍登記之日起 (C)戶籍登記後滿1個月起 (D)提出申請後滿3個月起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4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評論主題】22 A 國人甲夫與我國人乙妻婚後於 B 國及我國皆有共同住所,嗣後甲乙向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甲乙離婚後其未成年子丙(A 國籍)之親權行使,應如何適用法律? (A)中華民國法 (B)A 國法 (
【評論內容】22 A 國人甲夫與我國人乙妻婚後於 B 國及我國皆有共同住所,嗣後甲乙向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關於甲乙離婚後其未成年子丙(A 國籍)之親權行使,應如何適用法律?(A)中華民國法(B.....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 現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稱為: (A)居住臺灣地區領有國籍國民 (B)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C)居住臺灣地區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略)
【評論主題】30 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數個月後即告失蹤,甲失蹤滿6個月後,其保險效力為何?(A)保險效力中止 (B)保險人應予退保 (C)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甲領取之保險給付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D)甲之父母、子
【評論內容】30 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數個月後即告失蹤,甲失蹤滿6個月後,其保險效力為何?(A)保險效力中止(B)保險人應予退保(C)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甲領取之保險給付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D)甲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國家賠償法對於公務員之界定採(A)最狹義(B)最廣義(C)廣義(D)狹義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之定義(最廣義)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1)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最為寬鬆,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者即為公務員。因此.....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以下何種情形,得依法申請改名?(A)與三親等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B)與三親等旁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與二親等旁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E)與三親等以內直系
【評論內容】
同意5F雷慕莎看法。依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5 月 20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所以選項(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就包含在法條規定的三親等內,選項C是正確的。
建議修改答案為C(然後刪掉選項E),或者複選C,E
【評論主題】17.不同的司法人員穿著不同的法袍。在法庭上,下列何者是身穿黑袍鑲白邊者?(A)法官(B)律師(C)檢察官(D)書記官
【評論內容】
105年的初考也考了這麼一題呢!
17 為落實民眾訴訟權,在法庭上協助被告進行辯護,身穿鑲綠邊法袍者,是法庭上的何種司法人員?(A)法官(B)書記官(C)檢察官(D)公設辯護人
105 年 - 105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38017
答案:D
【評論主題】1 有關請領國民身分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初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B)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C)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
【評論內容】
回覆5F❦瑜 戶政必上榜❦及6Fwinner:
是的,因此依戶籍法第61條第2項規定,是允許例外情形發生的,而103年7月1日起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屬於第61條第2項規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仍符合戶籍法的規定哦!
戶籍法 第61條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原則)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例外)
【評論主題】1 有關請領國民身分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初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B)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C)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
【評論內容】樓上123說得對,本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A,請協助更正。1 有關請領國民身分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初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錯誤→初領及補領依第61條,原則上向戶籍地戶所申請,但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B)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正確→第61條第1項第2款)(C)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正確→第61條第1項第2款)(D)申請補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正確→參選項A說明)戶籍法第61條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契約當事人約定以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為內容之契約,稱之為?(A)本約 (B)預約 (C)從契約 (D)擬制要約
【評論內容】
26 契約當事人約定以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為內容之契約,稱之為?(A)本約 (B)預約 (C)從契約 (D)擬制要約
本契約:因履行預約而訂立之契約為本契約。預約: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預約訂立後,當事人即負有履行預約之義務。(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2011 號裁判,按預約當事人之一方請求他方訂立本約,係以請求他方履行本約為其最終目的,設買賣預約之出賣人,於訂約後已將買賣標的物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其對於買受人所負移轉所有權之義務,即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縱經訂立本約,買受人亦僅得對出賣人請求賠償損害,不得請求履行契約。)主契約:不以他契約之存在為前提。從契約:以他契約之存在為前提。例如:利息契...【評論主題】10 下列有關彈劾權與糾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二者均得對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提出(B)彈劾之對象為中央公務人員;糾舉之對象為地方公務人員(C)二者均須由八位監察委員提案後,始得進行調查(D)彈劾
【評論內容】10 下列有關彈劾權與糾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二者均得對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提出→正確(B)彈劾之對象為中央公務人員;糾舉之對象為地方公務人員→彈劾&糾舉的對象均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C)二者均須由八位監察委員提案後,始得進行調查→彈劾是2人提案、9人審查;糾舉是1人提案、3人審查(D)彈劾之對象為除公務員外,尚包括民意代表→例外不受彈劾對象: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議員監察院行使的彈劾權、糾舉權及糾正權,究竟有什麼區別?彈劾權及糾舉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糾正...
【評論主題】26 甲男婚後外遇,和外遇對象生下乙女,甲男並未離婚,但會定期匯款給外遇對象,供乙女生活之用。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可用來說明上述現象?(A)準正 (B)認領 (C)收養 (D)認養
【評論內容】認領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的行為,可分為以下三種:(一) 任意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由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此之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以具有真實的血統聯絡為必要。 (二) 擬制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也就是說,只要可以證明生父有撫育之事實,依照本條規定就會自動視為認領。 (三) 強制認領: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而依題意,甲男「定期匯款給外遇對象,供乙女生活之用」,即屬上述第二種證明生父甲男對乙女有撫育之事實,為擬制認領之情形。
參考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評論主題】【題組】2.( ) What is It in the reading?(A) Mike. (B) The wolf.(C) Micky. (D) Michael.
【評論內容】
依前後文意:
But where is the wolf? Oh, no! It’s near Mike.
可知 "It" 即前一句 "But where is the wolf?" 中所提到的 "the wolf",故選B。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種登記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得以影本留存?(A)出生登記 (B)離婚登記 (C)死亡登記 (D)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有修正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7 月 10 日
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評論主題】【題組】2.( ) What is It in the reading?(A) Mike. (B) The wolf.(C) Micky. (D) Michael.
【評論內容】
依前後文意:
But where is the wolf? Oh, no! It’s near Mike.
可知 "It" 即前一句 "But where is the wolf?" 中所提到的 "the wolf",故選B。
【評論主題】29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得不受居留期間之限制,而申請永久居留 (B)外國人依法申請延期停留時,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
【評論內容】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29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得不受居留期間之限制,而申請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25第三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B)外國人依法申請延期停留時,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6個月
→§3: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省略…)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C)外國人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5...【評論主題】34 有關大陸配偶面談之機制,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臺,雙方皆須接受面(訪)談,藉以過濾婚姻真偽。其執行之依據: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實施細則 (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4 有關護照申請及換補發之敘述,何者正確?(A)首次護照申請,須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 (B)護照申請人一律僅能持有一本有效護照 (C)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應申請補發護照 (D)持照人護照遺失應申請換
【評論內容】
24 有關護照申請及換補發之敘述,何者正確?
(A)首次護照申請,須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正確,護照條例§15第一項第一款: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B)護照申請人一律僅能持有一本有效護照→錯誤,護照條例§18: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C)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應申請補發護照→錯誤,護照條例§19第一項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D)持照人護照遺失應申請換發護照→錯誤,護照條例§20: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評論主題】28 下列有關外國人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收容人破壞收容所秩序時,應先制止,並得作成禁止會面之處置 (B)受收容人1日會見親友之次數以3次為限,每次會面30分鐘為限 (C)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
【評論內容】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28 下列有關外國人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收容人破壞收容所秩序時,應先制止,並得作成禁止會面之處置→§5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之行為;§6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四、禁止會見(B)受收容人1日會見親友之次數以3次為限,每次會面30分鐘為限→§10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11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C)受收容人罹患...【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A)外國卸任元首 (B)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 (C)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 (D)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第8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B)及其眷屬、隨從。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第9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一、外國卸任元首(A)、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D)及其眷屬、隨從。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C)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30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如何處理?(A)由委託人代簽 (B)得劃十字 (C)得為蓋章 (D)得按指印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第8條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評論主題】15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其許可辦法之發布程序:(A)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B)由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C)由大陸委員會擬訂後發布 (D)由內政部擬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評論主題】3 外國人被收容者,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規定提出救濟?(A)確認訴訟程序救濟 (B)收容撤銷訴訟救濟 (C)收容異議程序救濟 (D)收容訴願程序救濟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38-2條 第1項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評論主題】5 鑑於我國移民及警察機關屢查獲東南亞地區人士假藉結婚依親事由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外交部依相關規定要求越南等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男女雙方原則上須親赴指定之駐外館處接受境 外面談。其
【評論內容】
資料來源:移民署-2017 年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 (P10)
(2) 外籍配偶面談機制:鑑於我國移民及警察機關屢查獲東南亞地區人士假藉結婚依親事由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外交部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相關規定要求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柬埔寨等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男女雙方原則須親赴指定之駐外館處接受境外面談。【評論主題】10 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如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如何辦理? (A)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大陸委員會辦理 (B)由各該主管機關逕為辦理 (C)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4-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評論主題】6 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以下列何種組織為限?(A)合夥 (B)財團法人 (C)公司 (D)商號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55條 第1項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評論主題】12 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監護登記,以監護人及被監護人雙方為申請人 (B)認領登記,以認領人及被認領人雙方為申請人 (C)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D)終止收養登記,僅
【評論內容】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12 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登記,以監護人及被監護人雙方為申請人
→§35: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B)認領登記,以認領人及被認領人雙方為申請人→§30: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C)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31: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D)終止收養登記,僅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32: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A)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該公營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8條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選項A)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選項B)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選項C)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選項D)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評論主題】22 A 國人甲夫與我國人乙妻婚後於 B 國及我國皆有共同住所,嗣後甲乙向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甲乙離婚後其未成年子丙(A 國籍)之親權行使,應如何適用法律? (A)中華民國法 (B)A 國法 (
【評論內容】
22 A 國人甲夫與我國人乙妻婚後於 B 國及我國皆有共同住所,嗣後甲乙向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關於甲乙離婚後其未成年子丙(A 國籍)之親權行使,應如何適用法律?(A)中華民國法(B)A 國法(C)B 國法(D)選擇適用 B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55條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評論主題】16 關於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何者錯誤?(A)得僅以傳統姓名登記 (B)得僅以漢人姓名登記 (C)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漢人姓名並列登記 (D)得以漢人姓名之羅馬拼音與傳統姓名並列登記
【評論內容】
16 關於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何者錯誤?(A)得僅以傳統姓名登記(B)得僅以漢人姓名登記(C)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漢人姓名並列登記(D)得以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傳統姓名並列登記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評論主題】20 關於姓名變更登記後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B)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C)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2條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評論主題】21 關於本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與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為姓氏在後,名字在前 (B)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冠我國配偶之姓 (C)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D)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評論主題】23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之次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1次為限 (B)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而回復其傳統姓名後,不得
【評論內容】
23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之次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1次為限(B)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而回復其傳統姓名後,不得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C)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D)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評論主題】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A)以3次為限 (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 (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 (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
【評論內容】
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A)以3次為限(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第二次改名(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評論主題】14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回復本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何日起發生效力?(A)提出申請之日起 (B)戶籍登記之日起 (C)戶籍登記後滿1個月起 (D)提出申請後滿3個月起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4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評論主題】15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A)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 (B)扶養5歲之我國籍子女者 (C)父母曾為我國國民者 (D)為我國國民
【評論內容】
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3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評論主題】1 現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稱為: (A)居住臺灣地區領有國籍國民 (B)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C)居住臺灣地區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略)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非屬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A)申請人之出生年月日 (B)申請人之姓名 (C)申請人之聯絡電話 (D)申請人之住址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7月10日
第11條
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出生年月日(選項A)、姓名(選項B)、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選項D)、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
【評論主題】4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收受廢止居留許可後至遲幾日內應出國?(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14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評論主題】30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如何處理?(A)由委託人代簽 (B)得劃十字 (C)得為蓋章 (D)得按指印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第8條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評論主題】34 有關大陸配偶面談之機制,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臺,雙方皆須接受面(訪)談,藉以過濾婚姻真偽。其執行之依據: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實施細則 (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9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得不受居留期間之限制,而申請永久居留 (B)外國人依法申請延期停留時,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
【評論內容】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29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得不受居留期間之限制,而申請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25第三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B)外國人依法申請延期停留時,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6個月
→§3: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省略…)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C)外國人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5...【評論主題】28 下列有關外國人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收容人破壞收容所秩序時,應先制止,並得作成禁止會面之處置 (B)受收容人1日會見親友之次數以3次為限,每次會面30分鐘為限 (C)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
【評論內容】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28 下列有關外國人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收容人破壞收容所秩序時,應先制止,並得作成禁止會面之處置→§5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之行為;§6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四、禁止會見(B)受收容人1日會見親友之次數以3次為限,每次會面30分鐘為限→§10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11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C)受收容人罹患...【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A)外國卸任元首 (B)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 (C)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 (D)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第8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B)及其眷屬、隨從。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第9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一、外國卸任元首(A)、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D)及其眷屬、隨從。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C)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24 有關護照申請及換補發之敘述,何者正確?(A)首次護照申請,須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 (B)護照申請人一律僅能持有一本有效護照 (C)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應申請補發護照 (D)持照人護照遺失應申請換
【評論內容】
24 有關護照申請及換補發之敘述,何者正確?
(A)首次護照申請,須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正確,護照條例§15第一項第一款: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B)護照申請人一律僅能持有一本有效護照→錯誤,護照條例§18: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C)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應申請補發護照→錯誤,護照條例§19第一項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D)持照人護照遺失應申請換發護照→錯誤,護照條例§20: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評論主題】15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其許可辦法之發布程序:(A)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B)由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C)由大陸委員會擬訂後發布 (D)由內政部擬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評論主題】1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其所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A)定居 (B)居留 (C)團聚 (D)觀光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或定居(A)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3條 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或定居(A)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評論主題】10 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如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如何辦理? (A)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大陸委員會辦理 (B)由各該主管機關逕為辦理 (C)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4-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評論主題】5 鑑於我國移民及警察機關屢查獲東南亞地區人士假藉結婚依親事由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外交部依相關規定要求越南等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男女雙方原則上須親赴指定之駐外館處接受境 外面談。其
【評論內容】
資料來源:移民署-2017 年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 (P10)
(2) 外籍配偶面談機制:鑑於我國移民及警察機關屢查獲東南亞地區人士假藉結婚依親事由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外交部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相關規定要求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柬埔寨等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男女雙方原則須親赴指定之駐外館處接受境外面談。【評論主題】7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列舉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及下列何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A)居住地 (B)階級 (C)職業 (D)學歷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62條 第1項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分享摩友口訣:姐夫總出國→姐(階級)夫(膚色)總(種族)出(出生地)國(國籍)【評論主題】6 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以下列何種組織為限?(A)合夥 (B)財團法人 (C)公司 (D)商號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55條 第1項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評論主題】3 外國人被收容者,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規定提出救濟?(A)確認訴訟程序救濟 (B)收容撤銷訴訟救濟 (C)收容異議程序救濟 (D)收容訴願程序救濟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38-2條 第1項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