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Mia】評論
國籍法修正後已無準歸化,請參考第9條http://163.29.105.73/fr6c/sp_01.aspx?menu=45現行歸化方式: 先許可歸化-- 提喪失原國籍證明或有例外免提情形-- 定居或不符規定應撤銷歸化許可施行細則草案:四、明定許可歸化後一年內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而未能於期限內繳附,或申請展期屆期仍未繳附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Kate Lin】評論
依最新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已刪除原第10條有關「準歸化證明」之規定(參考修法說明)建議刪除本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