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姓名條例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期間為何?
(A)自偵查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
(B)自提起公訴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C)自審判開始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D)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7063
統計:A(51),B(46),C(35),D(15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原住民姓名、申請歸化要件、得申請更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之情事

用户評論

古比亞】評論

裁判確定才能算有罪啊!

添丁】評論

104年有修法,變成第15條....請注意ㄛ

雷慕莎】評論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SiBei Lin】評論

裁判確定才能算有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