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比亞】評論
裁判確定才能算有罪啊!
【添丁】評論
104年有修法,變成第15條....請注意ㄛ
【雷慕莎】評論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SiBei Lin】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