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4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用戶】dan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二)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答案解析:(A)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O)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4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用戶】dan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二)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答案解析:(A)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O)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4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用戶】pupu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二)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答案解析:(A)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O)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