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關於本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與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姓氏在後,名字在前
(B)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冠我國配偶之姓
(C)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D)已取用中文姓名者,不得申請更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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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用戶】f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

【用戶】fa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

【用戶】無限掌中置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姓名條例★1★★3★...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