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
(A)以3次為限
(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
(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
(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A)以3次為限(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第二次改名(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A)以3次為限(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第二次改名(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用戶】Chamy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姓名條例第9條:...

【用戶】無限掌中置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姓名條例第9條:...

【用戶】Kate Li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A)以3次為限(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第二次改名(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