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節錄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X 立法院...
【whappy501】評論
★★★ 58 ★★★★★★★★★、★★★★★...
【衝刺中】評論
你老大都被彈劾了行政院會還想決議?
【Kate Lin】評論
分享摩友口訣:耶和華宣戒大蒜(條約案、媾和案、法律案、宣戰案、戒嚴案、大赦案、預算案)憲法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8 依憲法本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應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議決之事項?(A)預算案 (B)特赦案 (C)戒嚴案 (D)宣戰案109 年 - 109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0913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