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Bryant】評論
(A)除了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外,本章之罪...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44 年台上字第 344 號刑法第一百三...
【Lin Tony】評論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所以當然不包括特別法的...
【最佳姐】評論
最高法院29 年非字第 68 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適用於其他定有刑罰之法令者,依其第十一條規定,祇應以總則為範圍,至分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公務員因利用職務故意犯罪特別加重其刑,則僅以同法分則第四章以外之罪為限,而於其他特別刑罰法令之犯罪,不能予以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