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刑法 第 136 條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40 有關「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誤?(A)刑法上所謂「聚眾」,係指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況者(C)本罪之「公然」 ,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B)首謀者所邀集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施強暴脅迫之人如已確定,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罪 下手就是135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評論
!A也錯 已經修法了!實務對「公然聚眾」構成要件之解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並以「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加入之狀態」加以限縮,致公然聚眾罪形同具文。草案將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中之「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藉以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