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生就讀於臺北市某高中,因修習校外實習課程,遂至某食品工廠實習。該工廠受僱員工有 35 人,然並未訂定任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實習期間,甲時常遭受工廠主管乙言語上之性騷 擾,身心受創。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實習生,故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B)甲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該工廠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甲可向乙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
(D)該工廠受僱員工未達 100 人以上,故並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義務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消特111 已上榜】評論

(D)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看完整詳解

weka742】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27 因性騷擾受有損害 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ovo】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c)第28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第29條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d)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