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字:平等權…差別待遇 國家所為之差別待遇經常也涉及憲法上其他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平等權之違憲審查中一併討論?(A)婚姻自由→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B)工作權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C)隱私權→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D)應考試服公職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 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 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