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B)大陸委員會不得委託機構或民間團體代為簽署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處理兩岸地區事務之機構) ﹝1﹞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O(A)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且設立時,政府 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O(C)大陸委員會得複委託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O(D)大陸委員會得委託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