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下列我國何政府機關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A)內政部
(B)經濟部
(C)大陸委員會
(D)衛生福利部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braces (110警四】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

考古題都整理在LYS36】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