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考古題都整理在LYS3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綠島某民宿業者捕殺保育魚類龍王鯛,引發民眾強力譴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將民宿業者移送法辦。依財貨的性質來分類,保育魚類龍王鯛屬於下列何者? (A)不具獨享性且無排他性

【評論內容】26 綠島某民宿業者捕殺保育魚類龍王鯛,引發民眾強力譴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將民宿業者移送法辦。依財貨的性質來分類,保育魚類龍王鯛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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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7 每年 2 月為屏東櫻花蝦大豐收的時節,然而為了永續發展,屏東東港漁會規定捕撈期從每年 10 月至隔年 5 月且不得超量。針對東港漁會限定公海捕撈櫻花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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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7 每年 2 月為屏東櫻花蝦大豐收的時節,然而為了永續發展,屏東東港漁會規定捕撈期從每年 10 月至隔年 5 月且不得超量。針對東港漁會限定公海捕撈櫻花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8 綠島某民宿業者捕殺保育魚類龍王鯛,引發民眾強力譴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將民宿業者移送法辦。依財貨的性質來分類,保育魚類龍王鯛屬於下列何者? (A)不具獨享性且無排他性

【評論內容】7 每年 2 月為屏東櫻花蝦大豐收的時節,然而為了永續發展,屏東東港漁會規定捕撈期從每年 10 月至隔年 5 月且不得超量。針對東港漁會限定公海捕撈櫻花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30 法律解釋的方法有許多種,例如刑法第 293 條所稱之無自救能力之人,包括植物人。前述內容屬於何種法 律解釋? (A)文義解釋

【評論內容】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1203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評論主題】8 綠島某民宿業者捕殺保育魚類龍王鯛,引發民眾強力譴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將民宿業者移送法辦。依財貨的性質來分類,保育魚類龍王鯛屬於下列何者? (A)不具獨享性且無排他性

【評論內容】7 每年 2 月為屏東櫻花蝦大豐收的時節,然而為了永續發展,屏東東港漁會規定捕撈期從每年 10 月至隔年 5 月且不得超量。針對東港漁會限定公海捕撈櫻花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26 有民眾攜帶寵物蛇搭乘自強號,寵物蛇爬行到車廂屋頂處造成乘客恐慌。嗣後臺鐵表示要依法追究飼主之責任,並依據法律對行為違反規定的飼主施以處罰,其處罰性質與下列選項何者相同? (A)因故意

【評論內容】

(0670714 全文修正)

鐵路法

第 7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1030530 修正)

鐵路法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理由

一、修正「左列」為「下列」,及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各款「者」字,以符法制用語。

二、為規範旅客或其他第三人於列車或車站之行為,爰參考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增列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之處罰,並提高罰鍰上限。

 

(1051021 修正)

鐵路法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理由

原條文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外,其餘均維持原法條文。

 

●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75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委員趙正宇等 19 人提案:

身心障礙人士者需藉由訓練合格之導盲、導聽及肢體輔助犬協助,維護身心障礙人士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能力。為保障身心障礙人士權益,修正第八款內容,並以協助犬、協助幼犬之名詞為導盲、導聽及肢體輔助犬之統稱。

委員鄭麗君等 29 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

二、現行針對導盲、導聽,以及肢體輔助犬之規定,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明文規範外,餘多散見於各類行政規則,且皆僅針對導盲犬規定,未能概括導盲犬以外之協助犬隻,以致於導聽犬、肢障輔助犬等協助犬在法律上未受保障。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增進身心障礙人士之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能力,維護身心障礙者之起居需求,爰提案以協助犬、協助幼犬之名詞作為導盲、導聽,及肢障輔助犬之統稱,並於鐵路法中明訂各類協助犬不受動物不得出入之限制,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擴大法律保障範圍。

審查會:

依委員趙正宇等 19 人提案及委員鄭麗君等 29 人提案修正,除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外,其餘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評論主題】2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然無法事先申請許可,因此集會遊行法的事前許可制,應排除於偶發性集會

【評論內容】

●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雖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又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聲請人等併聲請就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解釋部分,或非本件原因案件應適用之規定,或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規定;另就原因案件應適用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或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以上聲請解釋之部分,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評論主題】8 綠島某民宿業者捕殺保育魚類龍王鯛,引發民眾強力譴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將民宿業者移送法辦。依財貨的性質來分類,保育魚類龍王鯛屬於下列何者? (A)不具獨享性且無排他性

【評論內容】7 每年 2 月為屏東櫻花蝦大豐收的時節,然而為了永續發展,屏東東港漁會規定捕撈期從每年 10 月至隔年 5 月且不得超量。針對東港漁會限定公海捕撈櫻花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35 雇主與勞工常為了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引發勞資糾紛,透過何種機制解決糾紛最便利有效? (A)訴願 (B)仲裁

【評論內容】34 當事人合意,針對現在未來爭議事件,約定由雙方推舉公正人士,為雙方判斷是非以解決爭議的方法,稱之為:

【評論主題】35 雇主與勞工常為了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引發勞資糾紛,透過何種機制解決糾紛最便利有效? (A)訴願 (B)仲裁

【評論內容】

● 哪些事可以申請調解?

 

一、民事糾紛事件。

(一)舉凡關於私人間生活關係或私權關係之事件均屬之。

1、車禍交通事故損害糾紛、借款、標會、清償糾紛、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糾紛。

2、營建工程、商事買賣糾紛及其他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二)不得調解之民事事件。

1、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例如賭債糾紛。

2、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之法律關係:例如親子關係出於自然血緣,自不得依調解程序而宣告脫離父母子女關係。

3、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例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三七五租佃爭議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但民事、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一)過失傷害罪(車禍糾紛)或普通傷害罪、侮辱罪或誹謗罪。

(二)侵入住宅罪、侵害著作權罪、特定親屬間之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國家機關雖然仍有追訴犯罪職責,但是,能否追訴卻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是否合法提出告訴,因此,告訴成為國家追訴犯罪的訴訟要件。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評論主題】35 雇主與勞工常為了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引發勞資糾紛,透過何種機制解決糾紛最便利有效? (A)訴願 (B)仲裁

【評論內容】

(0770617 全文修正)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4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者,視為依本法之調解。但其調解成立者,依該條例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修正案已規定權利事項之爭議,非經調解不得起訴,現行勞工行政人力有限,為減輕勞工行政機關之負擔,爰規定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者,視為本法之調解。

三、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爰規定應依該條例之規定。

 

(0980605 全文修正)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4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惟其所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者,視為依本法之調解,其目的無非在於使勞資雙方之行為受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另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時,亦有類似之需求,爰改列於第三項一併規定之。

三、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者,本即得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至其效力亦宜依該法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評論主題】31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政府可以徵收人民土地,興建大眾運輸系統,此舉雖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卻是基於憲法中所提及的何種正當理由,而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有所限制? (A)增進公共利益

【評論內容】15 政府為興建高速鐵路徵收土地並給予補償,部分地主認為低於市價,造成權益受損。然而政府基於何種理由可強行徵收,並不構成違憲?

【評論主題】28 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並將課徵所得之金錢建立特別基金,專供該特定目標達成。此種公法上負擔,學理上稱為: (A)怠金

【評論內容】28 2009年立法院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大幅提高,使得香菸售價提高,藉由以價制量,減少民眾吸菸誘因,促進國民健康。請問:菸品健康福利捐屬於政府那一類的收入?

【評論主題】28 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並將課徵所得之金錢建立特別基金,專供該特定目標達成。此種公法上負擔,學理上稱為: (A)怠金

【評論內容】

(0890328 制定)

菸酒稅法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理由

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0950103 修正)

菸酒稅法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理由

一、為填補健保於吸煙病患之支出,應全面提高一倍之健康捐,相當由現行每包五元提高為每包十元。爰修正第一項各款。

二、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81211 修正)

菸酒稅法

第 22 條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理由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捐費,性質上不屬賦稅範疇,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業就其徵收法源、金額、每二年評估一次、用途分配等事項訂有規範,爰將第一項各款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第二項實施二年重新檢討、第三項及第四項用途分配之規定刪除。又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係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爰將第一項序文有關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之規定,修正為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並列為修正條文。

【評論主題】28 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並將課徵所得之金錢建立特別基金,專供該特定目標達成。此種公法上負擔,學理上稱為: (A)怠金

【評論內容】

(0890328 制定)

菸酒稅法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理由

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0950103 修正)

菸酒稅法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理由

一、為填補健保於吸煙病患之支出,應全面提高一倍之健康捐,相當由現行每包五元提高為每包十元。爰修正第一項各款。

二、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81211 修正)

菸酒稅法

第 22 條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理由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捐費,性質上不屬賦稅範疇,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業就其徵收法源、金額、每二年評估一次、用途分配等事項訂有規範,爰將第一項各款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第二項實施二年重新檢討、第三項及第四項用途分配之規定刪除。又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係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爰將第一項序文有關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之規定,修正為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並列為修正條文。

【評論主題】23 某國國會眾議院大選剛落幕,現任總理所屬的執政黨「不滿公民行動」痛失第一大黨地位,兩大反對聯盟 「一起」和「海盜和市長」合計席次過半,已宣布合作組閣,產生新的政府。該國應屬於那種政府

【評論內容】

● 自立法院第七屆起,立法委員選舉將由「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改為「單一選區多數決與比例代表混合的兩票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比較圖

➊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2~10屆【選舉制度】(沿革)

➋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2~10屆【席次率】(各屆僅列出前四)

➌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第10屆【席次率】(並立制/聯立制)

➍ (並立制/聯立制)【席次計算方式】與【基本觀念】

➎ (杜瓦傑法則)【選舉制度】對【政黨體系】之影響

➏ (薩托利法則)【政黨體系】與(雷伊法則)【席次率】之對應

➐ (國會制)【聯合內閣】vs.(雙首長制)【左右共治】

 

注意:➏ 判別各國政黨體系時,雷伊法則席次率僅供參考,各國數據未必完全與其相符。

【評論主題】24 甲借錢給設籍高雄但久居新北市某公寓的乙,乙未依約定即時還款並有持續拖延之傾向,請問甲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A)僅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

【評論內容】31 民事訴訟為解決私人之間紛爭的途徑之一,下列何者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評論主題】22 民主國家對於政府應擔負服務人民的角色有不同的期許,下列何者是最基本的民主價值,也是有限政府應從事的作為? (A)充分保障私有財產權 (B)有免費疫苗可以施打

【評論內容】34 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下列有關財產權的敘述,有那幾項是正確的?①財產權的保障內容泛指一切具有實體存在感的物品 ②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應加以保護 ③子女是父母的財產 ④破舊家具雖可能已不具備經濟價值,但仍屬於財產權範疇

【評論主題】20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候選人登記資格? (A)現於區公所服替代役之役男 (B)私立大學碩士班之在籍學生 (C)曾

【評論內容】15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登記為公職選舉候選人?

【評論主題】20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候選人登記資格? (A)現於區公所服替代役之役男 (B)私立大學碩士班之在籍學生 (C)曾

【評論內容】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及修正理由)

 

(0911231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5 條

左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在學校肄業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0940120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5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理由

三、隨著民主政治發展,限制學生參選之時空背景已漸不存在,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第三項並一併刪除。

 

● 立法院公報 第九十四卷 第七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三、隨著民主政治發展,限制學生參選之時空背景已漸不存在,基於年滿二十三歲之學生多為博、碩士學生,心智發展已臻成熟,以及配合政府積極推動「終身學習」之趨勢等考量下,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第三項並一併刪除。

【評論主題】16 德國為內閣制國家,2021 年國會大選結果,席次率最高的三個政黨依序為:社民黨約占 25.7%,基民盟約 占 24.1%,綠黨約占 14.8%;最後由社民黨的蕭茲(Olaf Sch

【評論內容】

● 自立法院第七屆起,立法委員選舉將由「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改為「單一選區多數決與比例代表混合的兩票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比較圖

➊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2~10屆【選舉制度】(沿革)

➋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2~10屆【席次率】(各屆僅列出前四)

➌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第10屆【席次率】(並立制/聯立制)

➍ (並立制/聯立制)【席次計算方式】與【基本觀念】

➎ (杜瓦傑法則)【選舉制度】對【政黨體系】之影響

➏ (薩托利法則)【政黨體系】與(雷伊法則)【席次率】之對應

➐ (國會制)【聯合內閣】vs.(雙首長制)【左右共治】

 

注意:➏ 判別各國政黨體系時,雷伊法則席次率僅供參考,各國數據未必完全與其相符。

【評論主題】17 甲選區舉行立法委員罷免案投票,該區選舉人總數為 235,024 人,依選舉委員會統計,投票率為 41.93%, 同意票 54,813 張、不同意票 43,340 張。依公職人員選舉

【評論內容】

1997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0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若按前段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罷免通過門檻,將無法罷免韓國瑜。

罷免案投票人數(969,259人)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1,149,992人),為否決

 

2016年 民進黨以國會最大黨修法通過,將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罷免通過門檻降低至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

 

陳委員其邁:(10 時 22 分)當民主進步黨取得國會多數的時候,我們在內政委員會,我擔任召集委員,包括民主進步黨委員在內的所有的我們委員同仁,就決議選罷法列為最優先的一個法案。包括公投法,包括其它相關的一個改革性法案,民主進步黨作為國會的最大黨,我們願意跟隨民意推動改革。

【評論主題】17 甲選區舉行立法委員罷免案投票,該區選舉人總數為 235,024 人,依選舉委員會統計,投票率為 41.93%, 同意票 54,813 張、不同意票 43,340 張。依公職人員選舉

【評論內容】13 根據憲法,人民擁有選舉與罷免權。依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關於罷免通過門檻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35 雇主與勞工常為了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引發勞資糾紛,透過何種機制解決糾紛最便利有效? (A)訴願 (B)仲裁

【評論內容】

(0440115 制定)

鄉鎮調解條例

第 1 條

鄉鎮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

 

(0711217 全文修正)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0940503 全文修正)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理由

為符法制用語及精簡法條文字,爰刪除第一項「依本條例之規定」等語,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事項」修正為「事件」。

【評論主題】13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行為必然違反行政中立之規範? (A)公開為作為議員候選人之配偶拉票 (B)參與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造勢活

【評論內容】8 小華是一個經高等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小華的那一種行為合乎行政中立」的概念?

【評論主題】8 綠島某民宿業者捕殺保育魚類龍王鯛,引發民眾強力譴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將民宿業者移送法辦。依財貨的性質來分類,保育魚類龍王鯛屬於下列何者? (A)不具獨享性且無排他性

【評論內容】7 每年 2 月為屏東櫻花蝦大豐收的時節,然而為了永續發展,屏東東港漁會規定捕撈期從每年 10 月至隔年 5 月且不得超量。針對東港漁會限定公海捕撈櫻花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31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政府可以徵收人民土地,興建大眾運輸系統,此舉雖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卻是基於憲法中所提及的何種正當理由,而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有所限制? (A)增進公共利益

【評論內容】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評論主題】28 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並將課徵所得之金錢建立特別基金,專供該特定目標達成。此種公法上負擔,學理上稱為: (A)怠金

【評論內容】

●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員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林部長全:

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係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防制菸害、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性質上屬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而非稅捐範疇,宜由用款機關主政,行政院衛生署乃將其法源移列菸害防制法規範,同時修正徵收金額由現行每千支(或公斤)250 元,調高為每千支(或公斤)500 元,以期達到以價制量之防制菸害效果;另考量稽徵技術及人力等實務問題,菸品健康福利捐仍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 立法院公報 第95卷 第2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3.回歸健康捐特別公課之法理

(1)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與憲法第十九條一般捐稅有別,從預算體制上,前者為專款專用於特別基金,後者為統收統用於一般國家財政。

(4)從立法原理而論,「菸品健康福利捐」與「菸酒稅」兩者當然應予以區隔,否則即有健康捐菸酒稅之特別稅,形成同一稅捐竟重複負課之違憲爭議。爰而將菸品健康捐條文自菸酒稅法移至菸害防制法。

 

●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5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說明:

一、健康照護基金下設之藥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及疫苗基金等分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其主要來源分別係依藥害救濟法、傳染病防治法、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收取之徵收金及菸品健康福利捐,105 年度各該分基金之上開徵收金額分別為 6,600 萬元、1,680 萬元及 4 億 5,750 萬元,係依法徵收且專款專用,屬預算法第 4 條所定義之特別收入基金,符合司法院第 426 號解釋所定之特別公課

【評論主題】25 下列四則新聞標題,何者合乎相關法規? (A)被告欲繳罰金,檢察官拒絕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 (B)酒駕犯獲緩起訴,民眾抨擊法官縱容酒駕 (C)酒測值誤差獲無罪,公設辯護人

【評論內容】22 警方偵訊一名嫌疑犯後直接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地方檢察署),甲召開偵查庭蒐集事證完備後,乙決定起訴,而後由丙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最後丁執行該刑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針對甲、乙、丙、丁應分別填入的角色名稱,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24 甲借錢給設籍高雄但久居新北市某公寓的乙,乙未依約定即時還款並有持續拖延之傾向,請問甲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A)僅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

【評論內容】

(0190913 制定)

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於言詞辯論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

 

(0231219 制定)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

 

(057010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

 

(0920114 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理由

一、和解之目的,在止訟息爭,為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迅速圓滿解決,法院試行和解,得隨時為之,不以言詞辯論時為限。又為加強和解制度之功能,應賦予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有與受訴法院同一之權限,即不問訴訟程度如何,亦得隨時試行和解。爰修正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訴訟上當事人間之和解能否成立,時有涉及第三人之意見者,例如:訴訟標的與第三人之權利或義務有關,或當事人間須有第三人之參與,始願成立和解時,為使當事人間之紛爭得以圓滿解決,允許第三人參加當事人間之和解,實有其必要性。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經法院之許可或通知,得使第三人參加當事人間之和解,俾達促進和解、消弭訟爭之目的。至於第三人參加當事人間之和解,如和解不成立時,該第三人當然脫離該程序,自不待言。

【評論主題】23 某國國會眾議院大選剛落幕,現任總理所屬的執政黨「不滿公民行動」痛失第一大黨地位,兩大反對聯盟 「一起」和「海盜和市長」合計席次過半,已宣布合作組閣,產生新的政府。該國應屬於那種政府

【評論內容】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90424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22 民主國家對於政府應擔負服務人民的角色有不同的期許,下列何者是最基本的民主價值,也是有限政府應從事的作為? (A)充分保障私有財產權 (B)有免費疫苗可以施打

【評論內容】11 歐美西方民主國家,受到希臘民主理論的影響甚多,下列何者是「民主國家」必須具備之要件?

【評論主題】21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若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由下列何機關執行強制出境作業? (A)內政部移民署 (B)內政部警政署

【評論內容】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及修正理由)

 

(0980609 修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1040602 修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理由

一、內政部移民署為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收容之執行機關,為資明確,將原條文第一項之「治安機關」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又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本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由內政部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境,該署亦得撤銷、廢止其停留、居留許可,限令於十日內自行出境,若逾限令期限仍未出境,該署仍得強制其出境,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

二、第一項另增列第六款。查大陸地區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活動非屬主要行程之內容,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解釋,即認為此屬非主要之活動,而導出並非「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之規範範圍。惟大陸人士若於進入臺灣地區之上揭期間內,與我國公務人員進行交流,此顯攸關我國國家安全與民眾福祉,若未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審查會審查許可,主管機關將難以掌握及管理,即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爰增訂第六款規定,避免大陸人士巧立名目規避審查許可之程序進入臺灣地區,而私下與我國公務人員進行交流,以維護國家利益。

三、原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對於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之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於將其逕行強制出境前,應先經司法機關同意,核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司法機關對該等大陸地區人民之國家司法權,因遭強制出境而無法行使。惟考量內政部移民署已與司法機關就是類案件建立通知及聯繫處理機制,不致發生國家司法權無法行使之情形,爰將其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並移列為第二項;又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評論主題】19 依據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B)公民投票僅限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舉辦地方性公民

【評論內容】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法

第 1 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之宗旨、目的。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1 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13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

(一)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有其完整之集體權利及獨立性。但目前政府實際採取之政策及法案方向,仍時常直接或間接侵害原住民族之權益。爰於本法第一條增列原住民族及部落知情同意權,影響原住民族權利相關之公民投票,首應交由原住民族先行決定,保障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利與獨立性。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二、居住於我國之原住民族人數為根本之少數,且長期受不同歷史政權之統治及迫害,即使我國現已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但實際上政府採取政策及法案方向,仍時常直接或間接侵害原住民族之權益,忽略原住民族之實際需求及其獨立性。爰於本法第一條增列原住民族及部落知情同意權,影響原住民族權利相關之公民投票,首應交由原住民族先行決定,保有原住民族之獨立性與自決之特性。

審查會:

修正通過。

【評論主題】18 關於利益團體與政黨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利益團體關注的政策面向較政黨更全面 (B)利益團體及政黨均為人民參政權的展現 (C)利益團

【評論內容】9 政黨利益團體都是民主國家中常見的民間組織,也會對政治決策具影響力。有關兩者的比較,下列何項分析正確

【評論主題】17 甲選區舉行立法委員罷免案投票,該區選舉人總數為 235,024 人,依選舉委員會統計,投票率為 41.93%, 同意票 54,813 張、不同意票 43,340 張。依公職人員選舉

【評論內容】

(0690506 制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3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二、監察委員,應有原選舉區之省(市)議會全體議員之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三、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之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

 

理由

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最低投票人數,係按各種公職人員之產生情況酌予規定,並於第二項明定須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罷免案始為通過,以示慎重。又本條之選舉人即有罷免權人,此於本法第十四條已有所說明。

 

(0830715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3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二、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

 

理由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監察委員罷免案投票人數之限制規定刪除,並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增列省(市)長罷免投票之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縣(市)長」之上增列「省(市)長」三字。

 

(0831020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3 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理由

罷免案之最低投票人數規定。

 

(0961106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51129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同意票數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理由

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始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92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十、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3 月 16 日):

委員志鵬等 20 人、委員昆澤等 17 人、委員國勇等 32 人、委員定宇等 18 人分別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

6.是否調降罷免案通過門檻:

高委員、李委員、徐委員及王委員均提案建議刪除罷免案通過門檻須投票人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高委員另建議罷免案之通過,須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意票數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王委員則建議有效同意票數多於被罷免人當選之得票數。有關罷免之通過門檻,於 83 年修法前,原即規定各級民意代表、民選首長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嗣經大院委員自行提案修正,將各類公職人員罷免通過門檻,統一修正為「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基於罷免案之投票,在使被罷免人去職,允宜審慎為之,亦須考量選舉制度之穩定性,避免產生少數罷免民意推翻選舉多數民意的結果,現行罷免通過門檻是否再作修正,本部原則尊重大院審議決定。

十一、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制度之建制與修法,攸關民主法制至鉅,與會委員經充分討論審慎研酌後,對於現行法中罷免機制若干不合憲制與時宜之規定,咸表原則同意修正。爰就本次併案審查各提案,分就以下各項討論:

(十三)第九十條,關於罷免案之通過與否決,委員檢視現行法「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咸認難以達成失之過嚴,爰修正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十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審查會:

一、照委員高志鵬等 20 人提案通過。

二、關於罷免案之通過與否決,委員檢視現行法「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咸認難以達成失之過嚴,爰照案通過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 (影片)

● 立法院公報 第 105 卷 第 92 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處理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每位委員發言時間三分鐘。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0 時 14 分) 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席代表親民黨作以下發言。其實在選舉過程中,我們長期以來所受的基本教育概念就是選賢與能,我們選出自己支持的代表,進入地方或是中央的立法院代表民意行使職權。長期以來,民意代表當選以後究竟適不適任,這個取決是不是由再一次的民意來決定,其實坦白講,在選罷法裡面的門檻部分,以前是過高,如果要把門檻降低,就會有幾個意象出來首先,當選人進入未來的國會、議會或是代表會,所有民意代表都必須戰戰兢兢的有個警惕效果。另外,門檻低會不會造成一種濫用的方式出現?因此我們認為應把門檻降到合理的程度,絕對是符合現在民意的要求。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我們也期待未來當選的任何一位民意代表,都必須要扮演好民意代表的角色。可是在任何政黨鬥爭、惡鬥的情況下,我們也不希望任何一個政黨利用這種低門檻,而濫用了罷免的規定。我們期待也呼籲,如果這次降低門檻通過以後,我們希望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而不是以濫用的方式來處理,我想這樣才會讓全國百姓能夠再一次的檢視任何一位民意代表,民意代表也必須要承擔所負責的責任。本人代表親民黨再一次重申,我們同意把門檻降低到一個合理的情況,讓未來所有任何的民意代表,都必須要更有敬業的精神。在此做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10 時 22 分)主席、各位同仁。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在過去選罷法制定與修正的過程中,我們只看到該法對選舉有相關規定,但對罷免的限制卻規定得愈來愈嚴格。1994 年選罷法的修法,可說是倒退性的修法,該修法起源於民眾想罷免永和的立委,所以立法院在國民黨掌握多數席次的情況下,選罷法便限制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換句話說,罷免和選舉不能同步舉行。此外,在投票門檻方面,亦從原本的三分之一亦修改成雙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那次國會的修法,限制了憲法原本保障人民罷免的權利。從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到割藍委,當國會殿堂或各級議會裡的公職人員對其政策、言行或主張與民意悖離時,該如何把權利還給人民?因此 1 月 16 日,當民進黨取得國會多數時,我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便與民進黨委員在內的所有委員同仁決議將選罷法列為最優先的法案。剛才時代力量黨團的朋友也提到,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因此,這次選罷法的修法,代表的是民主勝利與人民勝利。我們也深刻瞭解到,包括公投法或其它相關的改革性法案,民進黨作為國會的最大黨,我們願意跟隨民意推動改革。因此有關後續改革性的法案,本黨團也會優先推動,再次感謝所有委員同仁的支持,讓這次選罷法的修法,可以順利地在今天完成三讀。

主席:第九十條要依照協商結論來進行表決,現在進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表決,在表決之前,請各黨團推派代表針對第九十條進行發言。請陳委員怡潔發言,發言時間為 3 分鐘。

陳委員怡潔:(10 時 48 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降低提案及連署門檻,親民黨原則同意,但站在維持社會安寧的角度上來看,親民黨必須提醒各黨團,罷免門檻若過低,將可能造成不斷的惡性循環,即原本選輸的一方,可能藉由提出罷免案,希望有翻盤的機會,被罷免的一方,也可再對補選上之人再提出罷免案,這對民主選舉制度來說,也會是嚴重的傷害。再來,如果罷免門檻過低,恐違背公職人員選舉主要為選賢與能的精神。選民也可能抱持僥倖心態,覺得反正之後可以罷免,因此在選舉投票時未做審慎考量,這些都是我們立法院全院委員都必須考慮的因素。此外,近年來,台灣藍綠之間的惡鬥不曾中斷,親民黨真的很憂心,不願看到藍綠惡鬥,如果過低的罷免門檻通過後,未來藍綠間的惡鬥只會越演越烈,選輸的一方於選舉完一年後即可提出罷免案,這只會一次次的撕裂整個社會及增加政府辦理選舉罷免之行政庶務費,且這些費用都將由全民買單,這絕非親民黨所樂見的結果。降低罷免門檻,是朝野共識,親民黨也站在同意的角度,可接受罷免門檻為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同意之罷免門檻,但如果要再更低甚至取消罷免門檻,只要罷免票為多數時即通過罷免(時代力量主張),前述親民黨所憂心的事情,恐將無法避免!因此,親民黨團僅同意接受審查會通過之罷免門檻,對於不設罷免門檻的提案,將予以反對。

【評論主題】16 德國為內閣制國家,2021 年國會大選結果,席次率最高的三個政黨依序為:社民黨約占 25.7%,基民盟約 占 24.1%,綠黨約占 14.8%;最後由社民黨的蕭茲(Olaf Sch

【評論內容】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90424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15 俄羅斯攻打烏克蘭之後,引發俄國國內的反戰聲浪,但總統普丁(Vladimir Putin)一方面逮捕這些抗議人 士,另一方面透過立法宣布所有獨立報導都是犯罪行為。除關閉國內兩家獨立媒

【評論內容】10 美國早期的黑人歧視政策,和南非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當時都是於法有據,但這些政策都因為難以獲得人民接受或認同,而引發一連串的抗爭,造成政府施政上的危機。下列那一概念可以說明上述危機?

【評論主題】14 為揚棄過往官方統治的觀念並彰顯地方特色,藉以提高政府效率,近年來政府施政強調「地方治理」的理 念。下列何者符合「地方治理」的精神? (A)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疫調、匡列與確診

【評論內容】7 近年來我國地方政治發展的重點從「地方自治」轉移到「地方治理」。下列何種事件最符合地方治理的意義?

【評論主題】13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行為必然違反行政中立之規範? (A)公開為作為議員候選人之配偶拉票 (B)參與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造勢活

【評論內容】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理由

一、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除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外,另為期周延可行,爰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發布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行為。又序文所稱「支持或反對」涵括正、負面之意涵,亦即本條各款行為無論基於正面支持或負面反對均屬之。

二、基於政黨公平競爭,宜讓行政資源獨立於政黨之外,爰明定本條第一款宜擴大其規模範圍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其所謂:「散發」包括各項網路資訊傳遞方式在內。

三、本條第五款規定之範圍,亦涵括公務人員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渠等應參與特定公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或競選活動之政治行為。

四、所稱行政資源,為期明確,爰列舉明定於本條第二項。

 

(1031111 修正)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理由

依協商條文通過。

 

● 立法院公報 第103卷 第72期 黨團協商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能夠動用公共資源的公務人員只有主管,但是本法之所以要規範到所有的公務人員是因為非主管也可以發起遊行、組織集會、發動連署,我們認為不論是主管非主管,公務人員從事這些活動都是不恰當的,所以才予以規範。

主席(尤委員美女):發起連署或集會乃是言論自由的表現,有何不可?他除了是公務人員,也是一個公民啊!

張部長哲琛:雖然憲法保障所有國民都有言論自由,但是公務人員是一個特殊職業,是執行公務的人員,所以其性質與一般百姓不同,任一私人企業對其員工都自有其規範,同樣的,政府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的行為、舉止也應有所規範,而這也是基於國家整體立場所做的考量。

主席(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也有分低密度規範及高密度規範啊!本席對此不堅持己見,但你們應該在本法修正後,針對行政中立法的價值和精神做全盤檢討。

主席(廖委員正井):現在不談這些,條文文字應該愈簡潔愈好。現在請各位看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主席(尤委員美女):就是在第四款加上排除條款。

主席(廖委員正井):亦即在第四款加上「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的規定,請問銓敘部有無意見?

張部長哲琛:沒有意見。

主席(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將第三項的文字寫得周延一點,寫明「不得涉及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或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

主席(廖委員正井):候選人花樣百出,如果所為不在列舉之列要怎麼辦?只要規定「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就可以了,這比尤委員用列舉方式舉出的範圍還要廣泛。

鄭委員天財:也就是與職務有關的都不行。另外,第四款、的「二親等」後面要加上「以內」二字,以示包含二親等在內。

主席(廖委員正井):第九條第四款在「具名廣告。」之後加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的規定;第六款文字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不在此限。」;最後一項照原審查決議通過,不修正。

鄭委員天財:姻親是否不包含在內?

主席(廖委員正井):條文中的「姻親」均漏寫了,所以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中「二親等以下血親」之後均應加上「、姻親」。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評論主題】12 主流學說認為國家構成要件有四元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領土的範疇包含國籍船舶與航空器 (B)一國之人民須以取得參政權為資格 (C)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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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1 美國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最著名的正義論,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 他主張制度運作須符合以下兩個正義原則:均等自由原則及差異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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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2019 年夏天,日本捲起臺灣珍珠奶茶的旋風,除了飲品外,從瑞士捲、巧克力,甚至是拉麵、壽司等食物,都有珍珠奶茶口味。此外,在網路社群上更出現了新興網路用語,如:「珍珠活」,指喝著有加珍珠的

【評論內容】1 知名網路論壇 PTT 常出現特殊網路用語,如:「神人」代表找人、「BJ4」代表不解釋等,這些時下的網路用語有別於一般日常用語,已漸形成一種次文化。針對上述有關網路用語次文化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 下列四種主張何者最符合多元文化主義的精神? (A)政府對弱勢族群提供資源協助其文化活動推行 (B)為區隔文化差異,國內各族群分別成立自治區 (C)將國內

【評論內容】24.下列何種主張,最能表現「尊重文化差異、平等對待各個族群文化、採取積極措施維護少數族群權益」的精神?

【評論主題】6 「現代社會公領域重視的理性、反思、對等、協商等準則也滲透到私領域,個人的主體性應受重視,我們應強調情感關係是建立在對話基礎之上,而非威權領導、自我投射或利益交換」下列何者最可能支持前述

【評論內容】7 英國社會學家紀登斯(A. Giddens)認為民主的精神應擴及到私領域層面,讓親密關係民主化,方能讓社會整體走向真正的民主。上述學者提及之「私領域」是指下列何者?

【評論主題】4 政府利用租稅課徵與財政支出的手段,可以發揮一定的經濟效果,下列有關政府財政收支的敘述,何者正確? (A)降低進口關稅可保護本國就業機會,增加消費者福利 (B)提高營業稅與貨物稅

【評論內容】

✪ 歷屆考古題

 

● 礦區稅 修正為【礦業權費】➥ (105年 地特三等)

● 礦產稅 修正為【礦產權利金】➥ (101年 地特五等)

 

● 稅制/民意機關➥ (093年 升等委任) (090年 身心五等)

●【國稅】&【地方稅】➥ (105年 地特三等) (109年 地特五等)

 

●【國稅】◀ 所/遺贈證期/關貨營菸特➥ (094年 升等委任) (094年 初等考試)➥ (099年 地特五等) (094年 初等考試)

●【地方稅】◀ 增/地田房契/牌印娛➥ (105年 地特五等) (102年 鐵路佐級)

 

●【直接稅】◀ 所/遺贈證期/增/地田房契➥ (109年 地特五等) (101年 地特五等)

●【間接稅】◀ 關貨營菸特/牌印娛➥ (099年 地特五等) (107年 地特五等)

 

●【個人】負擔三大稅系➥ (09...

【評論主題】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

【評論內容】

● 釋字第645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所謂的「紓困」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是針對受經濟情勢影響已經危及到最低生活水準的個人或家庭給予的援助;而所謂的「振興」純粹屬於擴張性的經濟或財政政策,目標就是要提振景氣。再來就是消費券對個人的決策有什麼影響呢?目前規劃的消費券可使用的範圍相當廣,基本上已經與現金基本上是一樣的,都可以視為現金補貼,都會讓個人的實質所得增加,預算限制線向外平移,擴大可消費的範圍。最後,站在長期觀點的民眾比較會傾向存起來,因為他們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謂的消費券,其實算是自己發給自己(因為租稅繳納給政府,再透過消費券移轉回給民眾;或是目前的舉債,未來還是要課稅償還);反之,站在短期觀點的民眾就會覺得這個是意外之財,就會...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發消費券所產生的GDP增加,乃所謂的乘數效應,而乘數效應有三種,一是政府支出,二是租稅增減,三則是移轉支付,而發消費券就是移轉支付的一種,也就是政府把錢拿給人民,拜託人民去消費。移轉支付的乘數等於租稅增減的負號,也就是大小相等,但方向相反。所以說發消費券,就等於一種減稅,效應就是刺激消費,因為大家變得更有錢了,至於乘數大小,乃由邊際消費傾向決定,公式等於MPC/(1-MPC)。

【評論主題】5 某產品的供給價量關係之變動在供需圖中呈現供給曲線往右側移動,下列何者最能用來說明供需圖中的變化?(A)投資客預估房價上漲,因此惜售手中物件(B)美國開發出頁岩油技術,導致石油市場的價格改變(C)豬

【評論內容】28 聯合國對蘇丹進行經濟制裁,禁止其他國家與蘇丹的石油出口商進行貿易。若其他條件不變,該制裁使蘇丹從開放之石油出口國,轉變為僅有封閉之國內石油市場,此經濟制裁對蘇丹國內之石油價格變化的影響,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供給線右移,價格下跌 (B) 供給線左移,價格上漲 (C) 需求線右移,價格下跌 (D) 需求線左移,價格上漲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

【評論內容】

● 釋字第645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所謂的「紓困」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是針對受經濟情勢影響已經危及到最低生活水準的個人或家庭給予的援助;而所謂的「振興」純粹屬於擴張性的經濟或財政政策,目標就是要提振景氣。再來就是消費券對個人的決策有什麼影響呢?目前規劃的消費券可使用的範圍相當廣,基本上已經與現金基本上是一樣的,都可以視為現金補貼,都會讓個人的實質所得增加,預算限制線向外平移,擴大可消費的範圍。最後,站在長期觀點的民眾比較會傾向存起來,因為他們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謂的消費券,其實算是自己發給自己(因為租稅繳納給政府,再透過消費券移轉回給民眾;或是目前的舉債,未來還是要課稅償還);反之,站在短期觀點的民眾就會覺得這個是意外之財,就會...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發消費券所產生的GDP增加,乃所謂的乘數效應,而乘數效應有三種,一是政府支出,二是租稅增減,三則是移轉支付,而發消費券就是移轉支付的一種,也就是政府把錢拿給人民,拜託人民去消費。移轉支付的乘數等於租稅增減的負號,也就是大小相等,但方向相反。所以說發消費券,就等於一種減稅,效應就是刺激消費,因為大家變得更有錢了,至於乘數大小,乃由邊際消費傾向決定,公式等於MPC/(1-MPC)。

【評論主題】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

【評論內容】

● 釋字第645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所謂的「紓困」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是針對受經濟情勢影響已經危及到最低生活水準的個人或家庭給予的援助;而所謂的「振興」純粹屬於擴張性的經濟或財政政策,目標就是要提振景氣。再來就是消費券對個人的決策有什麼影響呢?目前規劃的消費券可使用的範圍相當廣,基本上已經與現金基本上是一樣的,都可以視為現金補貼,都會讓個人的實質所得增加,預算限制線向外平移,擴大可消費的範圍。最後,站在長期觀點的民眾比較會傾向存起來,因為他們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謂的消費券,其實算是自己發給自己(因為租稅繳納給政府,再透過消費券移轉回給民眾;或是目前的舉債,未來還是要課稅償還);反之,站在短期觀點的民眾就會覺得這個是意外之財,就會...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發消費券所產生的GDP增加,乃所謂的乘數效應,而乘數效應有三種,一是政府支出,二是租稅增減,三則是移轉支付,而發消費券就是移轉支付的一種,也就是政府把錢拿給人民,拜託人民去消費。移轉支付的乘數等於租稅增減的負號,也就是大小相等,但方向相反。所以說發消費券,就等於一種減稅,效應就是刺激消費,因為大家變得更有錢了,至於乘數大小,乃由邊際消費傾向決定,公式等於MPC/(1-MPC)。

【評論主題】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

【評論內容】

● 釋字第645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所謂的「紓困」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是針對受經濟情勢影響已經危及到最低生活水準的個人或家庭給予的援助;而所謂的「振興」純粹屬於擴張性的經濟或財政政策,目標就是要提振景氣。再來就是消費券對個人的決策有什麼影響呢?目前規劃的消費券可使用的範圍相當廣,基本上已經與現金基本上是一樣的,都可以視為現金補貼,都會讓個人的實質所得增加,預算限制線向外平移,擴大可消費的範圍。最後,站在長期觀點的民眾比較會傾向存起來,因為他們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謂的消費券,其實算是自己發給自己(因為租稅繳納給政府,再透過消費券移轉回給民眾;或是目前的舉債,未來還是要課稅償還);反之,站在短期觀點的民眾就會覺得這個是意外之財,就會...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發消費券所產生的GDP增加,乃所謂的乘數效應,而乘數效應有三種,一是政府支出,二是租稅增減,三則是移轉支付,而發消費券就是移轉支付的一種,也就是政府把錢拿給人民,拜託人民去消費。移轉支付的乘數等於租稅增減的負號,也就是大小相等,但方向相反。所以說發消費券,就等於一種減稅,效應就是刺激消費,因為大家變得更有錢了,至於乘數大小,乃由邊際消費傾向決定,公式等於MPC/(1-MPC)。

【評論主題】9 2017 年 12 月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將公投年齡從 20 歲降至 18 歲,並大幅降低提案、成案及通過的門檻。關於公民投票法的敘述,何者正確?(A)其修正案須由公民投票複決通過 (B)

【評論內容】9 西元 2012 年 7 月馬祖通過博弈公投,這是國內第三次的地方性公投,也是史上第一個通過「博弈公投」的 地方政府。馬祖民眾藉由此次的公民投票,實現了下列那一個理想? (A) 權力分立 (B) 主權在民 (C) 權能區分 (D) 公民不服從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電子工程:公民#.....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 假新聞帶來的社會動亂曝露出個人知識的脆弱性,也顯示出知識的社會建構:人們生活在一個建構出來的知識共同體中,而個人往往對於「自己的」知識與「超出個人的」知識有著錯誤的認知。我們誤以為自己知道很多事情

【評論內容】9 「尊重」是現代社會中常被提及的公民素養,下列何種行為表現可以贏得他人的尊重? (A) 選舉的勝選者頻頻批判落選者「輸不起」 (B) 新聞節目衡平報導事實並謹慎的作價值陳述 (C) 選舉的落選者聚眾包圍並衝撞公署 (D) 受理選舉訴訟者曲意採信一造的辯解與證據 公民與(世界、中外)本國史地大意-94年 - 94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地政、圖書館管理、稅務行政、會計審計、統計、經建行政:公民與本國史地大意#6065   答案:B   2 我國教育部於 20.....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 假設某商品其市場需求是有彈性的(elastic),且供給是完全無彈性的(perfectly inelastic)。當政府對買者課稅時,該商品的:(A)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都會增加 (B)消費者剩

【評論內容】● 試說明供需彈性與租稅轉嫁之關係?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租稅轉嫁程度受供給、需求彈性之影響,租稅轉嫁幅度與可能性端視供、需彈性之相對大小而異: (四)供給彈性等於0、需求彈性正常時: 1.課稅前:需求線為D₁、供給線為S、均衡點為a點、價格為P₁、數量為Q₁。 2.課稅後:需求線(稅後收益線)下降為D₂、均衡.....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理論上,並未全盤禁止立法院將特定事務之立法權限授予行政機關,使其制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關於此種委任立法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

【評論內容】● 釋字第137號 法官審判受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拘束?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 釋字第216號 對審判上所引涉法律見解之行政命令,得聲請解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4 近年(2023年)來酒駕事件層出不窮,若某日立委提議,將相關法律修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 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者,處以刑罰」,此次修法違背何項法律原則?(A)不溯及既往

【評論內容】

(1080531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行...

【評論主題】30 法人在法令限制內,具有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能力。關於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人登記僅是行政程序要求,縱未登記亦不影響其權利能力 (B)僅有自然人與法人得主張憲法基本權利保障,非法人團體

【評論內容】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34 條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官署得撤銷其許可。

 

(0701222 修正)

民法

第 34 條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理由

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見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評論主題】30 法人在法令限制內,具有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能力。關於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人登記僅是行政程序要求,縱未登記亦不影響其權利能力 (B)僅有自然人與法人得主張憲法基本權利保障,非法人團體

【評論內容】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30 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

 

(0701222 修正)

民法

第 30 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理由

一、「官署」一詞,為行憲前之法律用語,新近制定或修正之法律,皆改用「機關」二字,本條自當予以修正,以後各條內有「官署」一詞者,亦均應修正為「機關」或其他適當名詞。

二、又修正草案本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雖指法院而言,但如改「主管機關」為「法院」,而將來法制變更,法人登記機關,改為其他機關時(如日本設有登記所),則又須修正民法,反增困擾,不如改為「主管機關」較富彈性。

【評論主題】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

【評論內容】

● 釋字第645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所謂的「紓困」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是針對受經濟情勢影響已經危及到最低生活水準的個人或家庭給予的援助;而所謂的「振興」純粹屬於擴張性的經濟或財政政策,目標就是要提振景氣。再來就是消費券對個人的決策有什麼影響呢?目前規劃的消費券可使用的範圍相當廣,基本上已經與現金基本上是一樣的,都可以視為現金補貼,都會讓個人的實質所得增加,預算限制線向外平移,擴大可消費的範圍。最後,站在長期觀點的民眾比較會傾向存起來,因為他們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謂的消費券,其實算是自己發給自己(因為租稅繳納給政府,再透過消費券移轉回給民眾;或是目前的舉債,未來還是要課稅償還);反之,站在短期觀點的民眾就會覺得這個是意外之財,就會...

【評論主題】1 一國面對景氣衰退時,政府往往會透過某些措施的採行,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下列何者無法達成刺激景氣復甦的目標? (A)增加公共投資 (B)降低重貼現率(C)獎勵民間投資 (D)取消補貼政策

【評論內容】

發消費券所產生的GDP增加,乃所謂的乘數效應,而乘數效應有三種,一是政府支出,二是租稅增減,三則是移轉支付,而發消費券就是移轉支付的一種,也就是政府把錢拿給人民,拜託人民去消費。移轉支付的乘數等於租稅增減的負號,也就是大小相等,但方向相反。所以說發消費券,就等於一種減稅,效應就是刺激消費,因為大家變得更有錢了,至於乘數大小,乃由邊際消費傾向決定,公式等於MPC/(1-MPC)。

【評論主題】32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重創旅遊市場,交通部觀光局推出安心旅遊補助,至同年 10 月底,政府補貼逾新臺幣 82 億元,此項政府支出類型與下列何者相同? (A)因應新課程教法新增的人事費 (B)中

【評論內容】所謂的「紓困」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是針對受經濟情勢影響已經危及到最低生活水準的個人或家庭給予的援助;而所謂的「振興」純粹屬於擴張性的經濟或財政政策,目標就是要提振景氣。再來就是消費券對個人的決策有什麼影響呢?目前規劃的消費券可使用的範圍相當廣,基本上已經與現金基本上是一樣的,都可以視為現金補貼,都會讓個人的實質所得增加,預算限制線向外平移,擴大可消費的範圍。最後,站在長期觀點的民眾比較會傾向存起來,因為他們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謂的消費券,其實算是自己發給自己(因為租稅繳納給政府,再透過消費券移轉回給民眾;或是目前的舉債,未來還是要課稅償還);反之,站在短期觀點的民眾就會覺得這個是意外之財,就會...

【評論主題】32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重創旅遊市場,交通部觀光局推出安心旅遊補助,至同年 10 月底,政府補貼逾新臺幣 82 億元,此項政府支出類型與下列何者相同? (A)因應新課程教法新增的人事費 (B)中

【評論內容】發消費券所產生的GDP增加,乃所謂的乘數效應,而乘數效應有三種,一是政府支出,二是租稅增減,三則是移轉支付,而發消費券就是移轉支付的一種,也就是政府把錢拿給人民,拜託人民去消費。移轉支付的乘數等於租稅增減的負號,也就是大小相等,但方向相反。所以說發消費券,就等於一種減稅,效應就是刺激消費,因為大家變得更有錢了,至於乘數大小,乃由邊際消費傾向決定,公式等於MPC/(1-MPC)。

【評論主題】8 我國於 2018 年舉行直轄市長、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等九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關於本次選舉項目的選舉制度分析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長與縣市長皆屬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制

【評論內容】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33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0990118 修正)

地方制度法

第 3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

【評論主題】26 某男子 A 每天至女友 B 住處接送她上班,卻常因看見 B 與他人有說有笑而多次毆打她,B 決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維護自身權益,下列分析何者正確? (A)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B)

【評論內容】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評論主題】26 某男子 A 每天至女友 B 住處接送她上班,卻常因看見 B 與他人有說有笑而多次毆打她,B 決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維護自身權益,下列分析何者正確? (A)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B)

【評論內容】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章所規定者為民事保護令事項,為免與刑事程序混淆,爰予訂明。

三、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而暫時保護令依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五條第一...

【評論主題】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公私立機關機構僱用一定人數以上員工者,應進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如未達該標準,依同法第 43 條規定,應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此差額補助費之性質為何?(A

【評論內容】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員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林部長全:

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係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防制菸害、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性質上屬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而非稅捐範疇,宜由用款機關主政,行政院衛生署乃將其法源移列菸害防制法規範,同時修正徵收金額由現行每千支(或公斤)250 元,調高為每千支(或公斤)500 元,以期達到以價制量之防制菸害效果;另考量稽徵技術及人力等實務問題,菸品健康福利捐仍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立法院公報 第95卷 第2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3.回歸健康捐係特別公課之法理

(1)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與憲法第十九條一般捐稅有別...

【評論主題】29 關於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主張財產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團體由於沒有權利能力,因此不得享有財產權(B)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因此縱使超過忍受義

【評論內容】

(0871022 制定)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0 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21 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0 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

【評論主題】29 關於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主張財產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團體由於沒有權利能力,因此不得享有財產權(B)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因此縱使超過忍受義

【評論內容】

● 釋字第709號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