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借錢給設籍高雄但久居新北市某公寓的乙,乙未依約定即時還款並有持續拖延之傾向,請問甲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A)僅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訴訟前應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C)甲乙於法院審理中得成立和解方案
(D)甲必須聘請律師方可提出民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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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評論

(0190913 制定)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於言詞辯論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 (0231219 制定)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 (0570109 全文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 (0920114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理由一、和解之目的,在止訟息爭,為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迅速圓滿解決,法院試行和解,得隨時為之,不以言詞辯論時為限。又為加強和解制度之功能,應賦予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有與受訴法院同一之權限,即不問訴訟程度如何,亦得隨時試行和解。爰修正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二、訴訟上當事人間之和解能否成立,時有涉及第三人之意見者,例如:訴訟標的與第三人之權利或義務有關,或當事人間須有第三人之參與,始願成立和解時,為使當事人間之紛爭得以圓滿解決,允許第三人參加當事人間之和解,實有其必要性。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經法院之許可或通知,得使第三人參加當事人間之和解,俾達促進和解、消弭訟爭之目的。至於第三人參加當事人間之和解,如和解不成立時,該第三人當然脫離該程序,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