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並將課徵所得之金錢建立特別基金,專供該特定目標達成。此種公法上負擔,學理上稱為:
(A)怠金
(B)國債
(C)特別公課
(D)間接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ys36.wordpre】評論

●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員會紀錄(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林部長全: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係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防制菸害、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性質上屬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而非稅捐範疇,宜由用款機關主政,行政院衛生署乃將其法源移列菸害防制法規範,同時修正徵收金額由現行每千支(或公斤)250 元,調高為每千支(或公斤)500 元,以期達到以價制量之防制菸害效果;另考量稽徵技術及人力等實務問題,菸品健康福利捐仍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 立法院公報 第95卷 第2期 院會紀錄(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3.回歸健康捐係特別公課之法理(1)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與憲法第十九條一般捐稅有別,從預算體制上,前者為專款專用於特別基金,後者為統收統用於一般國家財政。(4)從立法原理而論,「菸品健康福利捐」與「菸酒稅」兩者當然應予以區隔,否則即有健康捐為菸酒稅之特別稅,形成同一稅捐竟重複負課之違憲爭議。爰而將菸品健康捐條文自菸酒稅法移至菸害防制法。 ●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5期 院會紀錄(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說明:一、健康照護基金下設之藥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及疫苗基金等分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其主要來源分別係依藥害救濟法、傳染病防治法、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收取之徵收金及菸品健康福利捐,105 年度各該分基金之上開徵收金額分別為 6,600 萬元、1,680 萬元及 4 億 5,750 萬元,係依法徵收且專款專用,屬預算法第 4 條所定義之特別收入基金,符合司法院第 426 號解釋所定之特別公課。

112年已上岸,再接再厲】評論

「特別公課」者,其定義為︰「依法向特定範圍之產業群體,按一定費率徵收。所得款項不編入總預算中,而供特殊用途者」。大法官釋字 第426號「按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是以,所稱『特別公課』者,係國家基於一定政策目的之需要,對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其納入封閉之財政循環系統(特種基金專戶),用以挹注國家特別支出之金錢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