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評論
地籍測量 第 185 條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劃定重測地區。二、地籍調查。三、地籍測量。四、成果檢核。五、異動整理及造冊。六、繪製公告圖。七、公告通知。八、異議處理。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十、複(繪)製地籍圖。第 201-2 條 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第 196-2 條 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第 201 條 1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2 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3 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