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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519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理由一、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除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外,另為期周延可行,爰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發布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行為。又序文所稱「支持或反對」涵括正、負面之意涵,亦即本條各款行為無論基於正面支持或負面反對均屬之。二、基於政黨公平競爭,宜讓行政資源獨立於政黨之外,爰明定本條第一款宜擴大其規模範圍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其所謂:「散發」包括各項網路資訊傳遞方式在內。三、本條第五款規定之範圍,亦涵括公務人員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渠等應參與特定公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或競選活動之政治行為。四、所稱行政資源,為期明確,爰列舉明定於本條第二項。 (1031111 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理由依協商條文通過。 ● 立法院公報 第103卷 第72期 黨團協商紀錄(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能夠動用公共資源的公務人員只有主管,但是本法之所以要規範到所有的公務人員是因為非主管也可以發起遊行、組織集會、發動連署,我們認為不論是主管或非主管,公務人員從事這些活動都是不恰當的,所以才予以規範。主席(尤委員美女):發起連署或集會乃是言論自由的表現,有何不可?他除了是公務人員,也是一個公民啊!張部長哲琛:雖然憲法保障所有國民都有言論自由,但是公務人員是一個特殊職業,是執行公務的人員,所以其性質與一般百姓不同,任一私人企業對其員工都自有其規範,同樣的,政府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的行為、舉止也應有所規範,而這也是基於國家整體立場所做的考量。主席(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也有分低密度規範及高密度規範啊!本席對此不堅持己見,但你們應該在本法修正後,針對行政中立法的價值和精神做全盤檢討。主席(廖委員正井):現在不談這些,條文文字應該愈簡潔愈好。現在請各位看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主席(尤委員美女):就是在第四款加上排除條款。主席(廖委員正井):亦即在第四款加上「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的規定,請問銓敘部有無意見?張部長哲琛:沒有意見。主席(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將第三項的文字寫得周延一點,寫明「不得涉及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或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主席(廖委員正井):候選人花樣百出,如果所為不在列舉之列要怎麼辦?只要規定「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就可以了,這比尤委員用列舉方式舉出的範圍還要廣泛。鄭委員天財:也就是與職務有關的都不行。另外,第四款、的「二親等」後面要加上「以內」二字,以示包含二親等在內。主席(廖委員正井):第九條第四款在「具名廣告。」之後加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的規定;第六款文字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不在此限。」;最後一項照原審查決議通過,不修正。鄭委員天財:姻親是否不包含在內?主席(廖委員正井):條文中的「姻親」均漏寫了,所以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中「二親等以下血親」之後均應加上「、姻親」。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