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nesbee】評論
(A)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B)法院可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C)因兩人未同居因此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D)若.....看完整詳解
【lys36.wordpre】評論
(0870528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理由一、條次變更。二、本章所規定者為民事保護令事項,為免與刑事程序混淆,爰予訂明。三、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而暫時保護令依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五條第一...